一审
物业称尽到告知义务 法院驳回诉请
对于孙女士的诉讼,物业公司表示,物业与孙女士签订有小区业主公约,孙女士应当接受物业的管理。孙女士所占用的车位上方悬挂了车位使用者的车牌号码,放置了锥筒,并且事发当晚物业两次拨打孙女士的电话都无人接听,物业在事发前后均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且在安装车轮锁时,工作人员用报纸包裹了轮毂,也在风挡玻璃贴了告知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女士侵害了车位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物业属于正常范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并无明显不当,车辆损害后果不能归责于物业,因此判决驳回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互称对方违规 物业权力成争议焦点
孙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出上诉。昨天下午,本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孙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锁车、拖车等强制行为只有执法机关有权实施,物业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不论孙女士是否占用了其他业主的车位,物业都不能侵犯业主的物权,如果有需要,应请求权力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
但物业公司称小区的停车规定在车库内有公示,其中第四条规定,停车场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车主承担一切费用。
“且不说物业单方制定的规定是不是有效,至少规定里只提到了拖车,那他就更是无权锁车。”孙女士说,她的车辆正常停放在临时车位上,并没有明显过错,物业没有穷尽可能的通知方式,是他们的失职。
物业公司代理人表示,孙女士作为违反规定的一方,不应将通知义务过分强加于遵守规定或维护规定的一方。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探访
涉案车位又换了车
昨晚,记者来到棕榈泉小区的地下车库,物业按小区楼号划分了停车区域,并未区分固定车位与临时车位。几乎所有车位上都挂有车牌号信息,但不少车位上停放的车辆与上方的车牌信息并不一致。
晚上8点,记者看到,在孙女士曾被锁车的车位上停放着一辆白色丰田轿车,车牌与悬挂的信息不一致,而孙女士原本经常停车的车位则处于空闲状态。
在地下车库的一处入口悬挂有《北京棕榈泉国际公寓停车场管理规定》,其关于拖车的规定与物业公司在法庭上的陈述一致。但孙女士表示,该处入口只有固定车位业主可以扫牌进入,临时车辆另有计时入口。在车库其余位置,记者并未看到违规停车的警示。
截至记者发稿时,物业公司对记者的采访请求仍未回复。 本报记者 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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