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丈夫发1毛钱红包祝妻三八节快乐妻子“吐槽”遭暴打
3月8日,在广大女性同胞欢度节日之际,昌宁县公安局勐统派出所依据相关法律,向家暴实施者杨某某开出“节日《家庭暴力告诫书》”。
3月8日凌晨3时许,一名身穿睡衣的女子跑进勐统派出所,哭着向值班民警说道:“我老公杨某某刚才动手打我,我跑出来了,现在不敢回去,请你们帮帮我。”接警后,勐统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赶至现场,经现场了解得知:暂住昌宁县勐统镇的杨某某(34岁,更戛乡人)在三八妇女节之际用手机发给妻子王某某一个1角钱的红包,并祝妻子节日快乐。
后王某某将收到杨某某1角钱红包的事告知了别人,因此,杨某某便觉得妻子王某某不明事理,在外人面前不给自己面子,心情比较烦躁。当日,杨某某酒后与妻子王某某发生争吵,便用拳头殴打了妻子,造成王某某右眼及双手受伤。对杨某某的这种行为,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且杨某某也表示不会再打妻子,民警随即让双方于杨某某酒醒后到派出所处理。
在民警的见证下,杨某某承认了自己曾经打妻子的错误行为,并向妻子道歉,在取得王女士谅解的基础上,勐统派出所于3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和《云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杨某某开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杨某某当场签字,并表示再也不会殴打妻子。
根据告诫制度:自收到告诫书后,暴力加害人应立即停止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否则公安机关将从严从重处理。
王女士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选择报警来保护自己,既警醒了实施家暴的当事人,也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的防止家暴案事件再次发生,值得大家借鉴。在三八妇女节之际,民警提示广大女性同胞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勇敢的向家庭暴力说不。
民警提示:
《反家暴力法》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友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无法告诉的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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