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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退休领导行贿 被判“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3)

男子向退休领导行贿 被判“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3)
2018-03-06 13:12:37 新京报

2017年7月,东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韦红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释法:

何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星权律师事务所李楠律师介绍,关于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或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裴某在聂艳荣退休后,继续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聂艳荣向企业打招呼进而承揽工程,这种向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典型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行为。

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共同点是,行为人行贿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区别主要表现在下面两点:

犯罪的对象不同。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前者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因此本案中,聂艳荣离职前,裴某行为触犯行贿罪,离职后被认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实现犯罪目的的方式不同。前者通过直接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利用被行贿人的权力;后者是通过向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被行贿人又依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或地位上的优势,利用密切关系,间接为行贿人实现犯罪目的。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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