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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退休领导行贿 被判“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2)

男子向退休领导行贿 被判“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2)
2018-03-06 13:12:37 新京报

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后,裴某提出上诉,认为一审认定其行贿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数额偏高,其主动交代对聂艳荣行贿,应认定为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一审量刑过重;韦红、聂艳荣对其有索贿行为,希望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2月27日,北京二中院对此案二审宣判。法院认为,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银行账户明细等,能相互印证裴某行贿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数额,一审关于数额的认定并无错误。

裴某因司法机关已掌握其向韦红行贿的事实,被查获后虽能如实供述向聂艳荣行贿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主要事实,该事实与向韦红行贿在法律、事实上有密切关联,属其应当如实供述的内容,不符合自首和立功的认定条件。

裴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还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已构成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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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红受贿一审获刑2年3个月

法院判决书认定,2003年至2016年间,韦红在担任北京市人防办地下空间开发管理处副处长、北京市民防局工程建设处处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裴某等四人给予的财物共计231万余元。

2016年3月3日,韦红因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被北京市纪委带走接受调查后,主动供述接受裴某等4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东城法院认为,韦红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在被调查其他违纪问题时,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亦在家属配合下退缴受贿所得和预缴罚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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