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个人收入状况千差万别,实际计算年终奖时,并不像上边的公式那么简单,一个重要因素是起征点,也就是个税扣除额。根据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为3500元,那么,年终奖是否也有起征点呢?
当然有,但这个起征点要根据职工当月工资收入情况来定,简单地说,就是年终奖与当月工资共享一个起征点,工资收入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年终奖不再进行扣除;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差额部分就是年终奖的扣除额。
举例来说,小王今年1月工资收入3400元(扣除社保等费用),当月又一次获得年终奖金24100元,则其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也就是说,小王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其差额部分100元就可以作为年终奖的起征点。
临界点很关键,多发1元多缴税千元
由于个税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按照上面的年终奖计算方式,如果年终奖达到某个点,确实会存在多发1元而多缴税千元的状况,比如,在不考虑费用扣除额度的情况下,小张的年终奖为18000元,小李的年终奖为18001元。那么小张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纳税额为540元,小李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纳税额为1695.1元。最终,小李比小张多缴税1155.1元,实际年终奖收入低于小张。
类似的临界点还有54001元、108001元、420001元、660001元、960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