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王明韵上诉认为:其亲属在二审期间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其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合肥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明韵犯强奸罪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已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合肥中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合肥中院另查明,该案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明韵亲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明韵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被害人陈某向合肥中院出具了书面谅解材料,对王明韵予以谅解,请求合肥中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合肥中院认为:上诉人王明韵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明韵认罪悔罪,其亲属积极补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可以对上诉人王明韵适用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72条第一款、第73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蜀山区法院(2017)皖0104刑初35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被告人王明韵的定罪量刑;
二、上诉人王明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央广网阜阳6月28日消息(记者梁明星阜阳台刘玲颍上台徐建平、崔粲)今天(28日)凌晨2:08分,s102线颍上县境内100KM+700M处发生一起两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汽油泄露燃烧,引燃路边民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