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蜀山区法院”)审理蜀山区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明韵犯强奸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皖0104刑初3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明韵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合肥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蜀山区法院原判认定,2017年1月6日10时50分许,被害人陈某依约来到被告人王明韵居住的合肥市蜀山区某小区,准备在附近的咖啡馆与王明韵签订合作协议。王明韵下楼与陈某见面后,提出让陈某到其家中签约。因当时正下雨,陈某同意并跟随王明韵来到其家中。
到王明韵家中后,两人在客厅喝茶、聊天,未及时签订合作协议。12时30分许,王明韵让陈某在其住处吃饭,并用手机点餐但未操作成功,后由陈某通过手机点外卖送餐。约半小时后,两人在餐厅开始用餐,王明韵拿出一瓶喝剩下的茅台酒,劝陈某一起饮用。陈某喝下一杯白酒后,感觉头晕,就趁上洗手间之机联系其男友杨某,让杨某冒充客户打电话催其离开。陈某接到杨某电话后,以自己下午还要与其他客户见面为由谢绝喝酒,但王明韵继续劝陈某喝酒。
原判认定,陈某总计喝下3小杯约2两白酒后出现醉酒症状,逐渐失去意识。王明韵遂将陈某抱至其住处西侧卧室床上,脱掉陈某下身衣服,与陈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晚20时许,陈某醒来发现自己下身赤裸,慌乱中穿上外裤即离开现场。23时许,陈某回到住处,杨某得知陈某的遭遇后即电话报警。
2017年1月7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明韵位于合肥市蜀山区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明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
央广网阜阳6月28日消息(记者梁明星阜阳台刘玲颍上台徐建平、崔粲)今天(28日)凌晨2:08分,s102线颍上县境内100KM+700M处发生一起两车追尾相撞事故,造成汽油泄露燃烧,引燃路边民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