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卷材料显示,宫某称,事发当日她乘坐582路公交车时被一男子摸臂部,后其与该男子发生争吵,车行驶至翠屏南里时,该男子从其身后,左手搂着其颈部,右手用刀扎其颈部,还扎了其后背几下,后其被送至医院。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承认用手摸宫某臀部、用刀扎伤宫某的事实,但其辩称系出于害怕、防卫心理而用刀扎人,并无杀人的故意。刘某表示愿意赔偿宫某的经济损失。
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昨天上午通州法院做出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2017年7月17日8时许,刘某在北京市通州区582路公交车上,因手摸被害人宫某臀部一事而与宫某发生争执,后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割宫某的颈部、扎宫某的背部等处,致宫某颈内静脉破裂、肺破裂、失血性休克等伤。经鉴定,宫某身体所受损伤属于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刘某辩称其无杀人故意的辩解意见及相应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与宫某发生争执被人劝开后,突然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水果刀,左手从后面勒住宫某颈部,右手持刀割宫某咽喉、扎刺宫某身体数下,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只是因乘客及时将其制止、控制而未发生宫某死亡的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故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新京报记者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