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随后将卖家孟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
究竟能不能拿回房款,下面这几个问题成了关键:
1、卖家卖房前是否知道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事件?
被告认为不存在欺诈行为,其根本就不知道曾经有租客在案涉房屋内自杀;况且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通过中介公司促成的,原告应当追究中介公司不尽职调查的责任或者故意隐瞒的责任,而非追究被告的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取得证实案涉房屋内发生过自杀事件且在马某购房过程中,孟某故意隐瞒这一事实,诱使马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孟某构成欺诈行为。
案件庭审过程中,原告马某的代理律师对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提出反驳:被告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在起诉前原告通过中介与被告进行调解时,被告当面明确表示案涉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案件,并且被告直接说无义务向原告及中介说明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实;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法院调取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可以证实。
2、买家签合同前是否知晓案涉房屋是“凶宅”?
被告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中,原告已经表明其亲自视察并清晰知道该物业现况等,并不得借此拒绝交易。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与《房屋买卖合同》中原告表明其亲自视察并清晰知道该物业现况自相矛盾。
对此,原告马某的代理律师提出,合同中所述原告“清晰知道该物业现况”是指该物业的物理现况。根据常识,原告不可能看出案涉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案件。“凶宅”虽然在物理层面上没有瑕疵,但在普通人的心理上,人们买房买的是家,目的是住的平安、舒适,“凶宅”显然影响人们的居住心理。也正是这一原因,才使得房屋的价值在客观上收到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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