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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美国法律下的章莹颖案:有钱能使鬼推磨

2018-02-05 08:39:59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尽管影片最后把现实转换为带有宗教色彩的魔幻世界,观众还是能得出结论,并把矛头指向利用美国司法制度的丑恶人物,甚至是美国司法制度本身。这是一个人人都存疑,但人人都无法摆脱和战胜的制度。这种司法制度似乎很公平,但也为罪犯提供了脱身的可能。

美国律师协会会员、华裔知名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泰和泰华盛顿律师事务所主任程绍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章莹颖案为例,即使嫌犯克里斯滕森向自己的辩护律师坦白自己谋杀了章莹颖、也知道被害人遗体的位置,但是依照美国各律师协会的章程,律师对客户提供的犯罪行为信息有保密的义务,因此嫌犯的辩护律师不会将事件的真相告诉公诉方,更不会公之于众。

此外,在嫌犯接受公诉方任何一次问询时,其律师必须到场,还会帮助嫌犯进行类似反侦察的工作,比如提醒嫌犯拒不承认所有指控等,这使得通过讯问获得案情重要突破的可能性变得非常小。另外,美国法律还规定,即便嫌犯的配偶知悉其罪行及犯罪细节,但配偶对嫌犯的犯罪行为同样有保密的义务,嫌犯可以申请禁止其配偶出庭作证,这是美国法律必须保障的嫌犯享有的权利。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米兰达警告——这句耳熟能详的美国电影经典台词就起源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也就是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到底是程序的公正重要,还是对受害人的公正重要?在正义和真相面前,美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律条文对案件走向产生的影响难免让人产生困惑。程绍铭认为,中国司法制度相对优越的是,对重大的刑事犯罪,从调查取证上可以调动一些行政上的资源,从而增加破案的可能性。“这就是中美法系的显著区别之一,中国法系保护的是受害人的利益,而英美法系保护的是被告人的利益。”

关键词:美国体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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