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东表示,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李小东律师介绍,《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中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规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出借、出租、涂改、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进行司法鉴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以上情形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
案例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
汉中一鉴定所法人被撤销登记
2017年12月8日,陕西省司法厅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司处字〔2017〕4号)显示,2014年至2016年,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验鉴定中,鉴定人余某(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1.套用他人图谱、篡改检验数据,提供虚假鉴定意见;2.由他人代替鉴定人余某在其它鉴定意见书上签名;余某作为鉴定人,直接参与了鉴定,出具了虚假鉴定意见,或者任由他人代替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公权力,损害了公众交通安全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陕西省司法厅最后决定,给予余某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