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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鉴定”
2016年4月,出生于山西的男童含含(化名)因早产26周+6天体重仅1100克,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40天后被送到了西安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经过两个月的住院治疗,含含于2016年7月31日出院,出院两个多月后确诊失明。含含的家人觉得孩子失明是因为西安市儿童医院在诊疗时,延误孩子眼睛的病情,存在医疗过错,将西安市儿童医院告上法庭。
医疗本身就是一个带有高风险和不可试错性的特殊行业,这客观上使得医疗领域成为当今的一个矛盾高发区,并不奇怪。可以看到,患者或其家属采用“医闹”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维权”并不鲜见,有些地方甚至还发生暴力殴打、杀害医务人员的事件,不但无助于缓解矛盾,反倒加剧了社会撕裂,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法治思维和法律途径处理医疗纠纷,这当然是个值得肯定和鼓励的事情。
据报道,经法庭审理,一审认定儿童医院不承担含含双目失明后果的赔偿责任。面对这个结果,含含家人已经提出了上诉。之所以选择上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含含家人对一审过程中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接受、不信任。也确实,含含家人称没见过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的第一鉴定人范某,而范某也声称对这份司法鉴定书并不知情;一审中含含一方“要求鉴定人出庭,法官未采纳。我们要求重新鉴定,法官驳回”,未经过当事人质证,这让人觉得含含家属难以对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心服口服也是有道理的。
事实上,从形式和程序上说,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书自身所蕴含着的中立性、专业性、权威性,决定了其在整个庭审过程有着强大的影响力和导向性。反过来这也对于司法鉴定过程的专业、规范、公正提出了严苛的要求。毕竟,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关乎司法的公平、正义和权威。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司法裁判的主要法定证据之一,其生命力主要在于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尤其是在医疗纠纷案件当中,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
必须承认,司法鉴定确实专业行很强、技术含量很高,外人对于司法鉴定所得出的专业结论,一般并不具有专业判断能力,可是,这不影响人们通过从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的组成、鉴定程序等等蛛丝马迹中考察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法。而随着媒体深挖出更多的细节,这起医疗纠纷要化解,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是否经得起质疑,亟需出具一份“鉴定意见”,这关系到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