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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不雅广告惹争议:文字图片挑逗 看了脸红

2018-01-21 11:44:26  正义网    参与评论()人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小区的电梯间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产权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作为经手人,若其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电梯间出租用于广告盈利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胡功群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物业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将非法经营电梯的广告收入返还于全体业主,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另外,电梯投放的部分广告画面具有诱惑性,文字具有挑逗性、暗示性,粗俗的视觉效果,容易让人产生性暗示的联想,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广告商应确保内容合法、合道德的双重要求,若电梯内广告涉及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则其涉嫌虚假、黄色宣传,应该受到相关法律规制。”胡功群表示。

如何规制公共场所广告

不仅是小区电梯,如今诸如地铁、公交站台、高速路口、车库等公共设施也逐渐被广告“占领”。而人流量大造成主体难以确认、监管手段落后、法律缺位是目前面临的现状及困境。对此,胡功群建议,一是加快公共场所广告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安全性管理。在主体界定、管辖权限划定、电子证据效力、广告费用计算、定性处罚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使日常执法办案有法可依。二是建立完善广告监测机制。三是提高工商执法人员素质,加大后勤保障力度。作为广告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可以将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公示,分析研究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积累办案经验,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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