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广告审核权归谁
小区电梯广告多是广告商与物业公司协商决定,对不雅广告,业主有权说“NO”吗??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条例》也明确:“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小区电梯投放广告的,只有业主作为电梯的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悬挂电梯广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进一步解释,至于要不要做广告,做哪些广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需充分发挥自治作用、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作用共同商讨决定。决不能让物业公司反客为主。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委托方要接受业主的监督。通常情况下,业主在电梯内遇到裸露、色情、恐怖、暴力、有损社会风气等不雅广告时,可按照正常途径,要求物业或业委会出面制止,直至消除。”胡功群表示。
物业擅自出租牟利构成侵权
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时,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内投放广告。那么,物业作为经手人,擅自出租牟利应承担哪些责任
“作为业主的受托人和代理人,物业应当为广大业主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杜绝这种下流、庸俗、违反广告法的各种广告。对于这种引狼入室的行为,物业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刘俊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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