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向澎湃新闻分析称,该案中,黄某生以房产销售为幌子,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属于新型犯罪类型。
据该负责人称,黄某生在房屋均未建好的情况下,私自对工业用房予以分割,进行商业销售,随后以租赁为名,向集资人支付租金且承诺随时退房。其实质是利用投资人期望获取高额利益的心态,将无法实现产权转移和实际也不转移使用权的房产,采用出售房产使用权、售后包租回租支付固定租金、到期可高于售价回购使用权为名,招徕社会公众向被告单位投入资金,提供与银行揽储条件相同的待遇,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资金,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此外,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近年来,在房地产领域,房地产项目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或打擦边球或公然违法,以销售使用权、先行销售等各种手段吸收资金,房产类非法集资案件呈现高发态势,近年来类似案件已经出现数起。
江苏省检察院认为,该案的办理解决了审查证据、厘清定性等难题,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标杆,具有指导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