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13年,河南省渑池县人党丰军拿到了无罪判决。
该案源于一起邻里纠纷。因邻居的院墙建在了自家的宅基地上,党丰军把墙拆了,后被法院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党丰军坚持申诉,案件由最高法指令再审,终获改判。
2018年1月10日,党丰军向三门峡中院递交了一份《赔偿申请书》,提出439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其中400万元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一家四口人为这起冤案遭受的精神摧残,是金钱无法度量的。”党丰军在申请书中写道。
当天,三门峡中院接收了党丰军的申请材料。
2005年3月23日,渑池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9年10月,党丰军以邻居张某家东侧墙建在其宅基地上为由,从三门峡雇人将张某家门楼东侧的院墙及门楼强行扒倒,放在院墙附近的铝锅、水管等物被损坏。毁坏财物价值被认定为 2511.20元。
渑池县法院据此一审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党丰军提出上诉。他认为张某建院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推倒张家东院墙是维权行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驳回了他的上诉。
党丰军仍不服。13年里,他先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河南省高院对本案再审,河南省高院于2016年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渑池县法院重审。
重审判决中,渑池县法院推翻了原一审判决的观点,认为党丰军拆墙“具有维权性质”。
判决书认为,张某擅自建墙、其后党丰军自费自力拆墙的情况,10年里发生了两次。第一次是在1990年,张某在未取得党丰军同意的情况下,占用党丰军土地垒建院墙,经村干部调解,要求张某15日内自行拆除,但张家并未动作,随后党丰军将院墙推倒。
9年后,1999年10月,党丰军回家种麦时发现,张某再次未经允许将院墙建在了自己土地上,双方发生纠纷后,党丰军在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未果的情况下,再次将张某家东院墙推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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