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报道,这一修订改变了之前刑法规定死缓考验期间只要再犯故意犯罪即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变更执行死刑的刚性规定 ,是立法在“控制死刑、慎用死刑”方面又迈出的坚实一步。
据人民法院报解读,“故意犯罪”和“情节恶劣”是并列关系,因此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仅是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而情节恶劣应以人 身危险性、改造可能性为核心进行综合评价, 具体来说,应结合被告人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被告人在实施犯罪时的心理状态、目的、动机;犯罪时的手段、对象、时间、地点以及中止、未遂等情况;犯罪后的结果、态度等情况综合判断。
以下情形应认定为情节恶劣:第一,对于对抗改造型案件,如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脱逃罪、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等案件,以及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第二,对于手段恶劣型案件,如故意伤害不特定对象的,或使用恶劣手段伤害、杀害他人的,或使用恶劣手段虐待、欺辱其他服刑人员的;第三,对屡教不改型案件,如毒品犯罪死缓罪犯在狱内继续实施毒品犯罪,或故意犯罪两次以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