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受审“失忆”法院判死缓
根据叶剑钊归案后供述,自己在9月21日晚上六时后,先是到团结湖喝了六两左右的酒,然后接着去工体喝酒,凌晨2时打车回家,还是没见到女朋友何某,于是在房间内开始抽烟,在这中间,自己是否给女友打过电话等细节,他已经记不清了,能记得的是,他拿打火机把平时挂在房间门后的一件睡衣点着了,把衣服扔在床角,继而把床单被褥引燃了。后来眼看火势大了,叶剑钊也觉得后悔,但此时已经被烟呛得喘不过气,所以只能跑下楼。
该案在庭审时,叶剑钊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他表示,具体事发经过已经记不清,但对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予以认可。
叶剑钊的辩护人表示,现无直接证据证明,是叶剑钊直接点燃引燃物而引起火灾,认定叶剑钊构成放火罪存在疑问,火灾后去世的李先生死于感染,并非一氧化碳中毒,责任不应由叶剑钊全部承担;叶剑钊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因此请求对叶剑钊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剑钊无视公共安全,故意实施放火行为,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且造成大量财产损失,犯罪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叶剑钊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可依法对其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法院一审判决叶剑钊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受害人支付40余万到2万余元不等的民事赔偿。
■对话
火灾遇难者家人:两年未听到一句道歉
昨天,新京报记者联系到因火灾去世的李先生二女儿李一鸣,事发当天,她正好不在家,而她的父母、姐姐以及外甥均因为火灾受伤。据她表示,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叶剑钊并没有上诉,但他们前往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时,却发现被告人并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