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老太交13.5万买大棚4个月后还未动工 村委会赔钱

2017-11-27 14:20:37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法院判决村委会退钱

开庭时,尹家河村委会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法院查明,2017年1月8日,崔老太承租了尹家河村委会位于通州区西集镇尹家河村西南大堤种植大棚D排8号,占地面积320平方米,约定租赁期为30年,随后崔老太两次共支付了13.5万元。

至庭审时,涉案大棚所在场地为空地,并未建有大棚及配套房屋。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尹家河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崔老太与尹家河村委会签订的《清雅别苑生态农场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

现崔老太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尹家河村委会支付农业大棚承包租赁费13.5万元,尹家河村委会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崔老太交付涉案大棚,现尹家河村委会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大棚并交付,已构成违约,故对崔老太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尹家河村委会收取的承包租赁费13.5万元理应退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单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给付标准为承包总额的千分之三,崔老太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故对崔老太要求尹家河村委会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其过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通州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崔老太与被告北京市西集镇尹家河村村委会于2017年1月8日签订的《清雅别苑生态农场承包合同》于2017年8月25日解除;被告村委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承包租赁费13.5万元;并支付给原告违约金40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