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王鹏来说,鹦鹉算是一群“不速之客”。
32岁的他曾是深圳一家数控设备厂的工人,负责机电设备调试。同事捡起一只落单的鹦鹉后,又转赠给他。
一年后,“繁殖能力强”的鹦鹉,已发展到四五十只。
王鹏出售其中6只给朋友,其中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他也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被判5年。
11月6日二审现场,公诉方认为,王鹏出售的鹦鹉属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不应成为轻判理由。辩方则认为,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深圳男子王鹏出售6只鹦鹉,一审被判5年。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年繁殖四五十只
王鹏在出租屋内被深圳警方带走时,还有45只鹦鹉被当场查获。
这是2016年5月18号的事了。当时他的妻子任盼盼以为,“出事”原因是,这些家养的鹦鹉“有禽流感”。
事实上,这45只鹦鹉经鉴定,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均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公约》)附录中。
任盼盼介绍,丈夫喜欢鹦鹉。还没结婚时住在厂里宿舍,一位曹姓同事捡了只鹦鹉,发现没人找,想着是家养鹦鹉跑了出来,就带回宿舍。
“他可迷了,常去逗鹦鹉”。她说,丈夫去网上查资料,还加了养鹦鹉的群,经常跟人交流养殖经验,也自学了很多相关知识。
看他有兴趣,同事便将鹦鹉转送。
为了凑对儿,2014年5月,王鹏又从网上买了只雌性鹦鹉。
“真的没想到,鹦鹉的繁殖能力那么强”。任盼盼回忆,没多久鹦鹉就下蛋了,特别小,一次都是好几个。
一年后,家里已有四五十只鹦鹉了。
任盼盼曾劝丈夫放生,把它们送到深圳最高的梧桐山上去。但王鹏没同意,说人工养殖的没有求生能力,放生活不了。
不过王鹏承认,自己养的过程中,也曾出现鹦鹉死亡事件。有只鹦鹉难产,“连夜开车去找朋友,最终没有救活。”今日二审时,在庭上说及此事,他表情悲痛。
▲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通知。图片来源于网络
所售鹦鹉2只属受保护物种
痴迷的王鹏也知道,鹦鹉属于野生动物。“但他一直以为那种大型的才是,家养的不算。”任盼盼说。
在11月6日的庭审中,王鹏也坚称对相关规定不熟悉,“不知道这是犯罪”。
对此,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撰文指出,王鹏作为鹦鹉爱好者,具备鹦鹉人工繁殖和饲养技术,常与网友交流饲养心得,却辩称不知道所养鹦鹉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不合常理。
任盼盼回忆,不到三个月大的孩子肠胃有问题,需要往医院跑。丈夫没有精力顾及幼鸟,才想把它们卖掉。“他担心别人不会养,还专门卖给有养殖经验的朋友”。
2016年4月初,王鹏将刚孵出来的6只鹦鹉,以约3000元价格出售给朋友谢田福。
调查结果表明,其中除4只为玄凤鹦鹉外,有2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被列入《公约》附录,属于受保护物种。
谢田福被警方抓获后,王鹏以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拘。
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鹦鹉案”一审法院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显示,王鹏出售的2只绿颊锥尾鹦鹉,属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
王鹏的辩护人认为,其养殖鹦鹉并非为牟利,应予轻判。法院并未采纳这一意见,认为“虽所涉鹦鹉为人工驯养,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庭审现场◄◄◄◄◄
11月6日上午10时,“鹦鹉案”二审在深圳中院刑事审判区第九法庭开庭。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获悉,庭审分两场,上午为辩方举证,下午为控方质证。关于一审适用法律问题,成为庭审焦点。
公诉方:不懂法不应成为轻判理由
公诉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已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范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王鹏出售的2只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认定”。
此外,国家林业局发布的《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中,鹦形目中只有5个品种,且仅供观赏,不可买卖,小金太阳鹦鹉不在其列。王鹏对相关法律不了解,不应成为获轻判的理由。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也指出,在刑法中,一个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却没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称为违法性认识错误。但无论是基于刑事政策还是法律明文规定,违法性认识错误几乎不会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辩方: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为王鹏做无罪辩护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认为,《刑法》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其含义是确定的。而生存于野外环境、在自然状态下的动物及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
在他看来,《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远远超出刑法文本”,属于“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本身相抵触,“有违立法本意,不应适用”。因此一审判决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系适用法律错误。
“即便认为某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确有保护必要,也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徐昕说,诸如大熊猫、华南虎等,其物种存续高度依赖人工驯养繁殖,数量极少,确有通过刑法保护的必要,但按照这一标准,自我繁殖能力较强的鹦鹉不应在此列。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部分被纳入珍贵、濒危物种名单的野生动物经过人工繁殖、合理保护等手段,其数量和种群已大大超出了保护的范围,此时是否对珍贵、濒危物种的名单进行更新,是值得研究和商榷的。但这要通过立法环节、而非司法环节来实现。
新京报记者王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