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
据此,变更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针对原侦查机关侦查获得的案件证据进行审查起诉。记者了解到,王某某等人挪用恒发公司107627232.32元资金的犯罪事实,有恒发公司以及王某某等人银行账户的流水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证人证言以及王某某、周某某、路某的供述等诸多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还有王某某本人的亲笔《悔罪书》,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均已认定,完全达到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刑事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所要求的标准,不符合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条件。
承办律师同时指出,王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不追诉的情形。王某某等人挪用恒发公司的资金达到了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不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据了解,本案中,检察机关如何适用强制措施,是否变更为逮捕?是否续封涉案资金?是否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均未通知被害单位武汉凯森公司并听取其意见,进一步增添了武汉凯森公司对司法公正的顾虑和担忧。这一案件,检察机关如何正确处理,将成为考验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试金石”。
2017年7月20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制作的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告知书、通知书等各类检察法律文书,涉及公民、组织重要权利处置或者诉讼重要进程,可能引发质疑、异议或者舆论炒作的,应当在叙述式法律文书中或者送达、宣告决定时有重点地进行说理。
“王某某之前的取保已经过期了,之前的冻结9000万也到期了,现在人是否跑了?钱是否丢了?公司都很关心却又无可奈何,剩下的唯一希望,就是相信青州检察能够坚持公平正义,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武汉凯森公司负责人表示。
据悉,目前,武汉凯森公司已委托律师,向青州市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建议对此案依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