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6日、17日,有法律界“第一大考”之称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迎来最后一考,这次考试有接近65万人报名,创下历史新高。从明年起,历经16年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告别历史舞台。
近日结束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明确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的范围将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等九类人员。
这些变化绝非只是改名那么简单。司法考试将做哪些调整?新旧制度之间又该怎样衔接?这些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九类法律职业
人员需通过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建立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事法律工作,政治性很强,专业化要求很高。对此法律规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虽然从事法律工作,但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表示,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从现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
“这实际上意味着在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将有九类法律职业人员需要通过考试才能取得资格。除此以外,法律还明确了有关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的情形。”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说,在律师法和公证法中增加了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是不包括一些除外的情形。
旧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司法考试是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今年以前,我国共组织过15次司法考试,全国共有460余万人参加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87万余人,其中40多万人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和其他法律职业,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人才保障。
据了解,我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发端于考核授予律师制度,在经历了升级为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与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三考”并存,以及新世纪之初“三考”合一变身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两轮变革后,这次迎来的是第三轮转型升级。
有人担心,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之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还有效吗?
对这个问题,贾丽群表示,一方面,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取得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具有同等效力的。
另一方面,对行政机关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施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也就是说,只有在这项制度实施后,新进入上述岗位的公务员才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上述岗位上从事上述工作,而且胜任现任职务的人员不受这项制度的影响。
报考条件尚待进一步细化
现行司法考试对报名者的学历条件要求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为促进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机关招录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用人制度的衔接,自2008年起实施了允许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四年级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的政策。
为保证法治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报考条件是否会有所变动?非法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还能参加考试吗?出于各种担心,很多人扎堆报名了今年最后一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报考人数创下历史新高。
贾丽群介绍,司法考试的报名学历条件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当中任职法官、检察官的学历条件确定的,这次修法没有对这“两法”做改变,但是授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组织实施。“司法行政部门将依据决定的规定和改革的相关意见规定,商最高法、最高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这个实施办法将会对报名办法、报名学历条件、考试方式、考试内容、资格管理等进行细化,在制定之后向社会发布,司法部也会依据实施办法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行规范组织。”(经济日报记者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