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后说法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张鸿俊
本案中,被告人杨伟等人采用设立空壳公司,骗取被害单位电子承兑汇票继而套现的方式,诈骗得款208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被告人顾水强、顾玉明、李保义向诈骗犯罪嫌疑人销售黄金,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上要求收赃人“明知”是赃物。如何认定是否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黄金自古以来就是硬通货,方便分赃、出手,价值高。具有多年经营黄金珠宝经验的顾水强、顾玉明、李保义在当日晚上9点多,其所经营的珠宝城已停止正常营业,而陈华等人前来购买黄金时,面对他们反常的购买方式,却仍与他们进行黄金交易,据此可推定三人明知购金款系犯罪所得,三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不要图省事、贪小便宜,而忽视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