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企业要终止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20天向交通运输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押金、预付金并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发生民事纠纷可投诉或起诉企业
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自共享单车投放以来,骑车受伤的事故时常发生。对此,《指导意见》规定,承租人在租赁使用租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企业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以与企业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应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企业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或者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职能部门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杭州将加快建立自行车行业协会,出台行业规范,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
此外,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停放秩序和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杭州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
(原文题为《整治共享单车杭州开出首张万元罚单 新规征求意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