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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储户77万元被盗刷 法院判开户行全额赔偿

2017-06-13 09:23:49  云南网    参与评论()人

程女士是安徽亳州人,在昆明工作。自2015年9月起,她就为77万元存款被盗刷而四处奔走,近日,她的不懈努力终于换来好结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开户银行全额赔偿她的损失及相应利息。

77万存入当天就被盗刷

2014年12月,程女士到某银行昆明潘家湾支行(以下简称“潘家湾支行”)办了一张银行借记卡。

2015年8月24日,程女士将77万元存到这张卡上。

2015年9月1日,程女士拿着这张卡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卡上只剩下0.57元了,她急忙到潘家湾支行询问,并先后向昆明警方和嵩明警方报案。

潘家湾支行提供详细消费、取款明细显示:2015年8月24日,程女士的存款到账当天,在浙江杭州有100元的消费;接着在深圳消费了200元;之后又在上海发生过5笔消费交易,共计6万多元。第二天,又先后在浙江、上海、深圳等地发生过19笔交易,总共被取走31万元。在随后几天里,先后又发生97笔交易,有些钱是在外地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的。

银行卡预留电话被更改

云南银监局调查核实:2015年8月21日,一名客户持临时身份证到某银行嵩明县黄龙支行办了一张借记卡,所持临时身份证信息和程女士的身份证几乎一致,姓名、性别、年龄、籍贯都一致,只是把安徽“亳州”写成了“毫州”。同时,该女子还将程女士的预留电话号码也更改了,导致程女士的存款被盗取时,手机上没有短信提示。

最新情况

法院判银行赔77万存款

存款被盗取后,程女士将潘家湾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77万元存款。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程女士的诉讼请求。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昆明中院。

昆明中院认定,2015年8月21日,申请办理开户变更程女士账户的人不是程女士本人,银行在授权变更程女士账户银行预留电话号码和信息的行为存在过错。自2015年8月21日之后,就对其账户失去控制,2015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程女士的借记卡发生的银行支付交易中,交易时间多次发生在凌晨;交易省市涉及浙江、深圳、云南、上海,多次出现极短时间内跨省市交易的情形,不可能是程女士本人持真卡进行的交易。由于潘家湾支行在未确认是程女士本人的情况下,授权将程女士银行预留电话号码变更,导致程女士账户资金变动时,不能及时知道,并失去对账户的控制,潘家湾支行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对涉案的程女士账户资金支付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银行应对程女士账户资金的不明支出承担责任。

据此,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五华法院的一审判决,由潘家湾支行赔偿程女士77万元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相关案例

银行支付储户被盗取存款

2009年3月6日,仕先生在昆明一家银行开设个人理财金账户,约定凭密码支取款项。3个月后,仕先生的银行账户存入26350元。同年6月16日至17日两天,仕先生账户上的钱被人在贵阳的自动取款机上分13次取走了26138元。事后,仕先生多次和银行协商没有结果,遂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要这笔损失。

昆明中院终审认为,仕先生26138元存款在贵阳被盗取,是银行监管不力,应赔偿仕先生的存款损失。据此,昆明中院终审判决由银行支付仕先生本金损失及同期利息。

判决生效后,此案一审法院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仕先生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法官到银行强制执行,银行很配合,将26138元执行款支付给了仕先生。

法官支招

存款被盗取请这样维权

存款被盗取,储户如何维权?西山法院新闻发言人李文华给大家支招:

一是银行虽然是履行保护储户安全的一方,但储户应对存在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由储户承担不利后果。

二是如果储户能证明案发时真卡由其持有,且储户不能在短时间内往返于己方所在地和盗刷地之间,且银行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的,如案发后不久,储户的银行卡到己方所在地的银行存款或取款,并保留凭条及短息通知,或到己方所在地或被盗刷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出示银行卡,证明案发时自己持有真卡,且自己不可能在案发时到存取款或报案时往返于自己所在地和盗刷地之间的,法院应认定盗刷事实的存在,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储户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马上就近到银行或柜员机用银行卡取点钱(全部被盗的话,先存再取),保留小票及短信通知;随即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并出示你的银行卡;或者到被盗刷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出示你的银行卡(记住要保留机票车票)。

三是储户证明存款被盗刷后,如果银行主张银行卡被盗刷系储户泄露密码所致,应对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此,法官特别提醒:储户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关键词:储户盗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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