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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储户77万元被盗刷 法院判开户行全额赔偿(2)

2017-06-13 09:23:49  云南网    参与评论()人

据此,昆明中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五华法院的一审判决,由潘家湾支行赔偿程女士77万元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

相关案例

银行支付储户被盗取存款

2009年3月6日,仕先生在昆明一家银行开设个人理财金账户,约定凭密码支取款项。3个月后,仕先生的银行账户存入26350元。同年6月16日至17日两天,仕先生账户上的钱被人在贵阳的自动取款机上分13次取走了26138元。事后,仕先生多次和银行协商没有结果,遂将银行告上法庭,索要这笔损失。

昆明中院终审认为,仕先生26138元存款在贵阳被盗取,是银行监管不力,应赔偿仕先生的存款损失。据此,昆明中院终审判决由银行支付仕先生本金损失及同期利息。

判决生效后,此案一审法院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仕先生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法官到银行强制执行,银行很配合,将26138元执行款支付给了仕先生。

法官支招

存款被盗取请这样维权

存款被盗取,储户如何维权?西山法院新闻发言人李文华给大家支招:

一是银行虽然是履行保护储户安全的一方,但储户应对存在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由储户承担不利后果。

二是如果储户能证明案发时真卡由其持有,且储户不能在短时间内往返于己方所在地和盗刷地之间,且银行未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的,如案发后不久,储户的银行卡到己方所在地的银行存款或取款,并保留凭条及短息通知,或到己方所在地或被盗刷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出示银行卡,证明案发时自己持有真卡,且自己不可能在案发时到存取款或报案时往返于自己所在地和盗刷地之间的,法院应认定盗刷事实的存在,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储户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马上就近到银行或柜员机用银行卡取点钱(全部被盗的话,先存再取),保留小票及短信通知;随即到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并出示你的银行卡;或者到被盗刷地的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出示你的银行卡(记住要保留机票车票)。

三是储户证明存款被盗刷后,如果银行主张银行卡被盗刷系储户泄露密码所致,应对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此,法官特别提醒:储户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密码。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关键词:储户盗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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