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5年前被认定抢劫470元坐牢3年申请刑事复查省高院立案)
6月2日,陈时生从安徽省高院获知,他向省高院申请的抢劫案刑事复查,5月23日已经立案。1991年11月14日,安徽寿县人陈时生乘坐同乡人李方玉的车,送殷严刚(已死亡多年)去袁楼,途中因车费问题陈时生和殷严刚发生冲突。
次日,殷严刚向寿县公安局报案称,陈时生抢劫其钱财,陈时生遂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两个多月后,寿县法院认定,陈时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陈时生称,当时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致其左内踝骨折、性功能丧失等。李方玉表示,当年他因遭到刑讯逼供作伪证,如今他愿证明陈时生没有抢劫,被判坐牢实属冤枉。因不服原审判决,陈时生多次提起上诉,寿县法院再审、六安市中院发回重审、淮南市中院终审裁定均维持原判。2017年2月,陈时生向安徽省高院提交刑事申诉书,“我不会放弃,我必须讨一个公道”,陈时生说。
25年前被认定抢劫470元坐牢3年
1991年11月15日,陈时生因抢劫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寿县检察院以陈时生犯有抢劫罪,向寿县法院提起公诉。
1992年1月31日,寿县法院作出(1992)寿初刑字第14号判决,经审理查明,1991年11月14日下午,陈时生由窑口乡街道赶回淮南,途经十字路口处,发现中午在陈时举(陈时生哥哥)家饭店吃饭的殷严刚包租东风三轮车到袁楼村亲戚殷茂霞家。陈时生便强行上车坐进驾驶室,并对司机李方玉讲“他(指殷严刚)腰里有几个,走到前面拐弯处叫他打一批(土语,意即叫殷散香烟),哈他两包(土语,意即索要两包香烟)”。
陈时生所做伤情鉴定。
当车行至拐往袁楼去的土公路处时,陈时生叫停车,上到车厢里与殷严刚坐在一起。行驶中,陈时生摸拭了殷严刚的上衣口袋,强行掏走殷严刚身上的470元现金。之后,陈时生叫喊停车,把殷严刚从车上拖下进行殴打,随后,陈时生跟车返回窑口,乘他人车返回淮南。
寿县法院认为,陈时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之后,陈时生先后在原六安地区劳改队、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1994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
否认抢劫,自称被刑讯逼供致性功能丧失
陈时生回忆,1991年11月14日中午,他在哥哥陈时举的饭店遇到殷严刚,二人闲聊了几句后陈时生离开。当天下午,陈时生在街上看到殷严刚想包车去袁楼,正在和李方玉商量价钱,陈时生便上前协调了一下,双方约定车费7元。
陈时生表示,因李方玉对路不熟,让其带路,他答应了,进入驾驶室。在途中,李方玉的车子多次出故障,其中有一次上桥时,车子链条又掉了,陈时生在后面推着车防止其滑下去。李方玉修好车,他随即跳上车,坐在车厢里和李方玉聊天。李方玉称,要是车子再坏,就不送殷严刚去目的地了,少收他点钱。
说完没多久,车子又坏了,李方玉让殷严刚下车。但殷严刚以未将其送到目的地为由拒绝下车,陈时生上前拽他,被踢了一脚。随之,陈时生强行将殷严刚拽下车。殷严刚不想付车费,双方发生争执,此时,路人纷纷围观,并指责殷严刚,最终殷严刚付了车费。
“抢劫了没有?昨天下午在干吗?”次日,陈时生被带到寿县公安局。陈时生表示,他一遍又一遍如实重复事情经过,结果遭受到的是一遍又一遍的拳打脚踢、扇耳光,四五个人轮流殴打他,陈时生的脚踝被审讯人员甩过来的三角铁砸到,导致骨折。
陈时生受伤的左内踝。
陈时生说,当晚,他被吊在窗户上打,“他们还拿老式的长电棍击打我的下体,简直惨无人道”,回忆起当时的情景,现年59岁的陈时生哽咽了。
2015年1月9日,寿县县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显示,经检查,20余年前,因外伤致肿痛,陈时生左内踝部见皮肤陈旧性疤痕,活动受限。X线片显示,其左内踝见陈旧性骨折,未愈,骨折端分离。诊断结果为陈时生左内踝陈旧性骨折未愈。
2015年3月11日,淮南博大泌尿专科医院门诊病历表明,陈时生因尿急伴阴茎勃起困难25年,诊断结果为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等。
2015年4月7日,安徽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时生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其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称,陈时生左下肢跛行,左额部见3厘米缝合疤痕,双侧锁骨不对称,右锁骨突起,左内踝见骨性突起,左踝关节活动受限。最终鉴定意见为,陈时生左内踝陈旧性骨折未愈,现遗左下肢部分功能丧失,其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工伤》十级伤残。
2014年12月18日,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狱政管理科出具证明称,陈时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2年10月24日至1994年11月14日期间,曾在安徽省白湖农场老残犯大队服刑改造。2016年8月4日,原六安地区劳改支队中队长亦证明,陈时生在下中队时确有重活儿不能干,脚有病。
申诉三次均维持原判
陈时生始终未认罪,并不服一审判决。2013年,国家对平反冤假错案的重视让他看到了希望,同年,他向寿县法院申请再审。陈时生认为,该案原审作出的(1992)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对其宣告无罪。
2015年5月27日,寿县法院开庭再审,公诉机关再审查明,殷严刚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1991年水灾过后,其姑母殷茂霞家没钱买麦种,托他借钱用。11月14日中午,前往殷茂霞家送钱途中,殷严刚到窑口集十字街东边一家饭店吃饭,结账时他将腰里的钱都掏出来了,被当时在场的陈时生看见,陈时生到他跟前要烟抽,两人简单交流了几句。
李方玉证实陈时生被冤枉。
后殷严刚包车去袁楼,陈时生强行跳上车,坐进驾驶室。途中,陈时生下来到三轮车厢里坐在殷严刚对面,问他要烟,殷严刚说没有,陈时生就抓他头发、掐他脖子,先将其外衣服口袋里的钱掏掉,又将他里面衬衫口袋的钱掏走。后陈时生叫司机停车,因钱被陈时生掏走,殷严刚去扯陈时生,被对方从三轮车上拖下来打。李方玉向殷严刚要车费,殷严刚表示钱被陈时生掏了,没有钱。最后,殷严刚把仅剩的7元钱给了司机。
公诉机关认为,原审所认定的陈时生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所举证据能够证明陈时生实施了抢劫行为,证据符合“确实、充分”的标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2015年11月18日,寿县法院裁定,原审仅依据殷严刚的陈述认定陈时生“强行掏走殷严刚的现金470元”,证据不足,属认定法律事实方面有瑕疵,应予以纠正。原审虽在认定该法律事实方面存在瑕疵,但依据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犯罪构成”的规定等,结合陈时生犯罪性质、后果及社会危害性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量处“三年有期徒刑”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
宣判后,陈时生不服,继续提起上诉。2016年2月3日,安徽六安市中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寿县法院再审刑事判决,发回寿县法院重审。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2016年4月19日,寿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仍维持原判。陈时生继而向淮南市中院(寿县由六安市划归淮南市管辖)提起上诉。2016年12月6日,淮南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时生的诉讼请求,维持寿县法院的一审及再审判决。
证人翻供称曾被刑讯逼供,法院不予认可
2014年8月28日,李方玉到安徽寿县公证处进行公证,证明陈时生没有抢劫事实,被判坐牢实属冤枉。
李方玉自述,1991年11月14日下午,殷严刚包他的车去袁楼,车费7元,因李方玉对去袁楼的路不熟,便主动要求陈时生陪他一道去袁楼,后随他的车回寿县,再转车回淮南(1991年发大水后,陈时生搬到淮南居住),陈时生同意并进入驾驶室。途中车子坏了几次,接近一个桥时车子又坏了,三人都下了车,李方玉修车,殷严刚给他俩每人一支烟,陈时生和殷严刚一边笑着一边说话。李方玉修好车后,陈时生到车厢里面靠近他身后窗口处坐着和他聊天。
李方玉记得,当时他跟陈时生说车子要是再坏就不送殷严刚了,只收他两包烟钱(4.8元),说话间车子又掉链子了。李方玉下车和殷严刚说车子坏了,不能往前开了,“你给5块钱就行,前边也不远,你走过去吧。”殷严刚不同意,表示不将其送到目的地,一分钱都不给,还掏出衣服口袋里乱七八糟的零钱,称“我有的是钱”。陈时生称,“别吹牛了,下来吧,不远了,走两步就到了。”一边说一边用手拉了殷严刚一把,殷严刚不下车还抬脚踢了陈时生。陈时生生气了,把殷严刚拉下了车。这时,路人上前劝解,殷严刚给了李方玉车费。
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出具的证明。
“陈时生都承认了,抢了600多块钱,你还不承认?”李方玉回忆,1991年11月15日晚,他被当作陈时生的同伙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只要他的回答不合警察的意思,就遭到拳打脚踢。在场人何文明劝说他:你母亲早已离世,父亲现食道癌晚期,就你一个孩子,他一人睡在庵棚里(1991年大水中房屋被淹倒),随时有病故的可能,他需要你在身边护理,你进去了,你病危的父亲怎么办?要是你父亲病故时,你不在身边的话,你会后悔一辈子,所以警察问你什么,你就讲什么。“想着父亲睡在床上的状况,我特别痛心,为了不再被打,并早点回家护理父亲”,李方玉表示,他按照警察的意思,让他讲什么就讲什么,结果,警察就让他回家。
李方玉表示,以上所述事实经过是真实的,他当年的供述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所做,因他经不起刑讯逼供,导致陈时生坐牢3年。对此事,他愧疚至今,悔恨不已,“做人要凭良心,不能一错再错。”
再审审理中,公诉机关认为原审时,李方玉没有做虚假陈述的动机,且案发时李方玉印象深刻,当时的证言更具证明力。
最终,寿县法院认定,李方玉在再审时所做证言与其当初在侦查机关所作证言部分内容相互矛盾,经审查认为,李方玉当初向侦查机关作证时,其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及生理和精神状态均不影响其证言的客观、准确性。时过20余年,李方玉改变证言的关键内容,其所称“当初接受侦查人员调查时受到威胁而讲的假话”的解释理由,无相关证据证实,且其对此不向相关机关举报控告,有悖常理,故不予采信。
“被害人”亲姐姐:弟弟没有钱,从未听说被抢劫
陈时生回忆,当时被带到公安局时,他身上就三四块钱,是老婆给他买菜的钱。事后,警察曾去他家中搜查,仅搜出来7块钱。
2015年5月27日,寿县法院再审时,殷严刚的亲姐姐殷美霞曾出庭作证,称他们家当时是过得最穷的,家里没有钱,1991年,他们家没有种棉花,也没有做棉花生意,“从未听殷严刚讲过他被抢劫的事情。”对于殷严刚身上的400多元钱,殷美霞称,“他都没有吃的,哪来的钱?他外号叫逃子。”
法院认为,殷美霞虽是殷严刚的亲姐姐,但其并不清楚殷严刚实际有多少钱,只是根据家里经济情况进行的主观推测,不予采信。
陈时生表示,当年殷严刚是个流浪汉,他在陈时生一亲戚家帮忙种西瓜、看瓜地、卖瓜,有时会将卖不完的瓜放在陈时生家,顺便在他们家吃饭。有时,殷严刚也会帮陈时生杀猪,陈时生给他两块钱或者买包香烟,“说他有400多块钱,没有一个人相信,在1991年,470元不是个小数目,殷严刚被抢劫了,当时为什么不去报案?”
“抢劫的事要么有,要么没有,如果我做了这件事,我愿意承担后果,我没做,到死我也要把事情搞清楚”,陈时生说,他这辈子最对不起的人是女儿。当年女儿正在上小学,因陈时生以抢劫罪被抓,女儿也被人叫“劳改犯”,小孩子拿树枝抽她,上学、放学都打她,还往她身上吐口水、抹鼻涕,导致女儿早早辍学。“我女儿很可怜,现在还做噩梦挨打,一提到这事,她就嚎啕大哭,我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更为我女儿讨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