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出具的证明。
“陈时生都承认了,抢了600多块钱,你还不承认?”李方玉回忆,1991年11月15日晚,他被当作陈时生的同伙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只要他的回答不合警察的意思,就遭到拳打脚踢。在场人何文明劝说他:你母亲早已离世,父亲现食道癌晚期,就你一个孩子,他一人睡在庵棚里(1991年大水中房屋被淹倒),随时有病故的可能,他需要你在身边护理,你进去了,你病危的父亲怎么办?要是你父亲病故时,你不在身边的话,你会后悔一辈子,所以警察问你什么,你就讲什么。“想着父亲睡在床上的状况,我特别痛心,为了不再被打,并早点回家护理父亲”,李方玉表示,他按照警察的意思,让他讲什么就讲什么,结果,警察就让他回家。
李方玉表示,以上所述事实经过是真实的,他当年的供述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所做,因他经不起刑讯逼供,导致陈时生坐牢3年。对此事,他愧疚至今,悔恨不已,“做人要凭良心,不能一错再错。”
再审审理中,公诉机关认为原审时,李方玉没有做虚假陈述的动机,且案发时李方玉印象深刻,当时的证言更具证明力。
最终,寿县法院认定,李方玉在再审时所做证言与其当初在侦查机关所作证言部分内容相互矛盾,经审查认为,李方玉当初向侦查机关作证时,其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及生理和精神状态均不影响其证言的客观、准确性。时过20余年,李方玉改变证言的关键内容,其所称“当初接受侦查人员调查时受到威胁而讲的假话”的解释理由,无相关证据证实,且其对此不向相关机关举报控告,有悖常理,故不予采信。
“被害人”亲姐姐:弟弟没有钱,从未听说被抢劫
陈时生回忆,当时被带到公安局时,他身上就三四块钱,是老婆给他买菜的钱。事后,警察曾去他家中搜查,仅搜出来7块钱。
2015年5月27日,寿县法院再审时,殷严刚的亲姐姐殷美霞曾出庭作证,称他们家当时是过得最穷的,家里没有钱,1991年,他们家没有种棉花,也没有做棉花生意,“从未听殷严刚讲过他被抢劫的事情。”对于殷严刚身上的400多元钱,殷美霞称,“他都没有吃的,哪来的钱?他外号叫逃子。”
法院认为,殷美霞虽是殷严刚的亲姐姐,但其并不清楚殷严刚实际有多少钱,只是根据家里经济情况进行的主观推测,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