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会会长徐某证言称,2012年七八月,王志军到广州追逃,商会请他们吃饭时,王志军提出派出所资金困难,但需要购买警车,想请商会赞助。徐某表示积极支持家乡的公益事业,向派出所捐了钱,但这笔钱不是捐给王志军个人的。
“小金库”截留罚款170万
担心被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一审法院还认定,王志军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截留罚没收入,私设“小金库”,金额达170余万元。
2013年春节后,王志军被县公安局停职调查,因担心县局追究其私设“小金库”的责任,王志军安排将高某手中保存的“小金库”支出凭证予以销毁,高某拿出部分支出凭证交给王志军予以烧毁,烧毁的开支凭证金额达79万余元。
监利县纪委证明,王志军于2013年4月6日主动交待了销毁派出所账外账的财务凭证的事实。
终审判决
四罪并罚获刑六年半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军任职派出所所长期间,滥用职权,将罚款作为“小金库”的来源,放纵犯罪行为的存在,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王志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及物资,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志军隐瞒收入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王志军为逃避私设“小金库”的责任,将“小金库”的会计凭证予以销毁,虽然派出所不属于公司、企业,但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主、客体并没有限定为特殊主、客体,派出所的“小金库”虽属违规操作产物,但“小金库”库存的资金仍具有公有性质,反映资金流转的会计凭证为依法应予保存的会计凭证,并依法应当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提供,公诉机关计算所销毁的会计凭证数额的方式合理,王志军的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王志军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犯受贿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王志军能退清受贿、贪污的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王志军有期徒刑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罚金2万元。
宣判后,王志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