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元月至2012年12月,王志军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辖区刑事和治安案件过程中,收受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王某以及吸毒人员周某所送的现金及物品价值7万余元。王志军在纪委“双规”期间,已退清赃款。
据王某证言,2011年春节过后,他到派出所拜年,送了两条香烟和5000元现金给王志军,此后他还给王志军交了修车费,送了苹果手机,还花8万元买了王志军的车。
王某称,2012年下半年,周某因吸毒被抓,要被强制戒毒,找王某帮忙。周某告诉王某,“王志军要把我送去强戒,我已找人说好了,你帮我把5000元钱和两条黄鹤楼交给他”。于是王某把钱和烟交给了王志军,并说这是周某的心意,王志军没有推辞就收下了。
派出所称要买警车
向商人索要赞助款
一审法院认定,2012年8月,王志军和副所长潘某到广州完成追逃任务后,王志军请广州监利商会会长徐某等人吃饭。席间,王志军以派出所资金困难要购买警车缺钱为由,向徐某等7人收取赞助款4.3万元。
一个星期后,王志军、潘某、高某(派出所内勤)3人在派出所内勤办公室商量工作时,王志军提出,“去广州追逃,顺便化缘化了4.3万元。我现在手里比较困难,这笔钱拿不出来,我看这笔钱还是上所里收入账,我们从其他收入中划掉4.3万元收入平账。”
随后,王志军让高某在派出所现金日记账上记了一笔广州化缘4.3万元的收入,接着让高某将现金日记账交给他。王志军找了3笔赌博罚款收入,加起来正好4.3万元,将这3笔罚款收入从现金日记账上划掉,冲抵了应交给高某的广州化缘的收入,从而侵吞了4.3万元。
2012年10月,王志军买了一辆本田牌的私家车,交了2万余元的购置附加税。同年12月4日下午,王志军得知派出所收了2万元罚款,就以解决自己购新车后要交购置附加税为由,拿走了2万元,并安排潘某在派出所现金日记账中将王某交的罚款收入划掉,侵吞公款2万元。
据潘某证言:2012年8月,他和王志军一起到广州追逃后,王志军说:“这次追逃很顺利,所里需要换一辆警车,经费比较困难,我跟广州监利商会会长徐某比较熟悉,找他们拉点赞助,化点缘。”
第二天中午,几人一起吃饭时,徐某带头给了1万元,其他人也给了钱,总共给了4.3万元的赞助款。从广州回来后,王志军说化缘的这笔钱要不是因为他的面子,也难到手,他现在手里比较困难,这个钱拿不出来,建议钱上所里的收入账,再从其它收入中划掉,把账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