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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人收账被当抢劫犯 服刑三年多改判无罪(4)

2017-06-01 05:29:57  华西都市报    参与评论()人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

未来有什么打算?

朱晋川:

再审后,我就重新回达州单位上班了,这也要感谢法院帮忙协调。今年5月20日,我也和女朋友领证结婚了。但妻子在乐山工作,我母亲也在乐山,我希望能调回乐山,一家人在一起,开始新的生活。

|焦点|

是否持刀?

“刀”至今未找到

3次审判中,对抢劫罪的认定是焦点。而认定的关键在于,朱晋川是否持刀、是否出言威胁。

原审判决认定,朱晋川持刀。主要证据包括:朱在侦查阶段的5次供述中,第二、三、四次供述共3次承认持刀,第1次供述为1米长的砍刀,第2、3次供述为80厘米的“东洋刀”;当事人苏某陈述说,是40厘米长的刀;苏丈夫董某称,是1米长的刀;董某母亲高某称,是20厘米的刀。究竟是砍刀还是东洋刀,是1米、80厘米还是40厘米、20厘米?尽管朱晋川当场被抓获,但至今未找到这把“刀”。

于是,再审判决认定,苏某、董某、高某对作案刀具的特征描述差异较大,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侦查机关也未能找到作案刀具,朱持刀抢劫的证据不充分。

重审判决则认定,核心证人苏某、董某各自的7次陈述和证言中,仅第一次称朱晋川持刀,后面6次均称“没有看见朱晋川持刀”。

是否威胁?

证人陈述前后相反

原审判决还认定,朱晋川威胁苏某拿钱。主要证据包括:苏某陈述说,朱让她“把钱拿出来,有多少拿多少”;董某证言也称,看见朱威胁苏“把钱拿出来,有多少拿多少”。

但同样,在苏某、董某后来的6次陈述和证言中,均表示朱晋川没有说过“把钱拿出来,有多少拿多少”。对于后面6次陈述和第一次证言相反,苏某在重新作证时表示,“自己不识字,记不清是否听过询问材料了”;董某亦在重新作证时称,“办案人员念笔录时,自己没注意听”。

于是,在朱晋川是否威胁拿钱上,再审判决认定:苏某陈述、董某证言和朱晋川供述均不一致,不能合理解释,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重审判决则认定,苏某和董某证人证言前后自相矛盾,且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故均不予采信。

是否进屋?

卷宗无屋内照片

再审判决中,认定其非法强行闯入苏某家中,干扰了苏某及家人正常生活,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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