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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人收账被当抢劫犯 服刑三年多改判无罪(2)

2017-06-01 05:29:57  华西都市报    参与评论()人

原审:

持刀抢劫判10年被告人称遭逼供

2009年1月12日,朱晋川被批准逮捕。同年3月19日,马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朱晋川犯抢劫罪。同年4月15日,马边县法院作出该院(2009)马边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法院认为朱晋川为谋取钱财,持刀闯入他人家中抢劫,已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

在这份判决书中,马边县法院认定:苏某起床开门时,见到朱晋川持刀站在家门口,于是大声呼救,退进屋中,倒在地上。朱晋川持刀冲入,并威胁苏某:“把钱拿出来,有多少拿多少。”苏的丈夫董某闻讯,赶来和村民一起将朱抓获。因为未上诉,原审判决不久便生效,朱晋川被送往雷马屏监狱服刑。

“实际上,我既没持刀,更没有抢劫。”朱晋川回忆说,他第一次接受讯问时,称自己到苏某家门外,只是想烤火、借鞋,但办案人员没有采信,还对自己刑讯逼供,“他们说我持刀抢劫,我怕不承认要挨收拾,只好承认了。”于是,在侦查阶段的5次供述中,朱晋川第二、三、四次均承认了持刀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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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宣判无罪后,朱晋川在马边县法院外留影。

再审:

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

服刑一段时间后,朱晋川决定说出实情。2009年6月23日,朱母接到儿子来信,称自己并未持刀抢劫。同年8月4日,朱晋川向乐山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诉,同时向乐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根据相关程序,朱晋川的请求被批转回马边,但不久后马边县法院、马边县检察院均未满足其请求。

朱晋川母子没有放弃,2009年11月20日委托律师再次提出申诉。2010年7月27日,乐山市检察院作出乐检建【2010】01号检察建议书,认为该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并向马边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此案。2011年5月3日,马边县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再审该案。

2012年5月23日,马边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法院认为,朱晋川不构成抢劫罪,但其非法强行闯入苏某家中,干扰了苏某及家人正常生活,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法院判决:撤销(2009)马边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朱晋川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与原审判决相比,再审判决未认定朱晋川持刀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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