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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族"遇地铁急刹车摔伤 地铁公司有多大责任?(2)

2017-05-17 11:20:58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拿到伤残鉴定报告后,沈女士的父母找到了地铁2号线所属的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要求地铁公司赔偿20余万元。

针对沈女士父母提出的索赔要求,地铁公司调出了当日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时,列车从地铁东直门站启动20秒,处于运行初始阶段;沈女士在列车车厢中出现到其摔伤长达三分钟的时间里,其均站立于车厢中间的过道内,面向座位,其站立位置的上方即是垂吊的扶手,但沈女士一直双手拿着手机低头在看,没有扶扶手,对于乘客下车后腾出来的座位亦未注意;事故发生的瞬间,沈女士背面一名站立的年轻女乘客,亦未扶扶手,倚靠其身边的亲友而没有摔倒;除此之外其周边其他站立的乘客均手扶扶手,车厢内未有其他乘客摔倒。沈女士当天身穿较厚的保暖衣服,事发瞬间,向其右侧摔倒,从摔倒过程看,属于趔趄式摔倒,而非猝然倒地;其右侧系一名体型魁梧的男子,一手抓住扶手,一手拿着手机在看。根据录像的显示,地铁公司认为,他们没有责任,除只同意赔偿沈女士5000元左右的损失外,对于沈女士其他要求,一概予以了拒绝。

由于双方差距很大,经多次交涉均无果,沈女士将地铁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为5万元。

地铁公司辩称,本公司通过在车厢内张贴安全提示、循环播放注意安全的广播已尽到提示和管理义务,沈女士作为成年人应有注意义务,现有证据证明沈女士在车厢内低头双手玩手机,没有扶扶手。6节车厢里的全部乘客中只有沈女士一人摔倒,说明沈女士忽视自身安全,存在重大过错。沈女士摔伤后果是双方共同原因引发的,地铁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同意赔偿沈女士5000元左右。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沈女士在乘坐地铁公司的地铁列车时,因列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地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沈女士作为成年人,在乘坐地铁列车时应尽到相应的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沈女士在乘车时未握扶手,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确定地铁公司应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对于沈女士提交的因抑郁产生的医疗费票据,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地铁列车紧急制动不能必然导致沈女士抑郁的状态,故该部分的医疗费用,法院不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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