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低头族”地铁摔伤案二审反转)
早高峰乘地铁,因列车信号故障紧急停车,低头看手机的苏女士摔倒在车厢,导致颅底骨折。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承担九成责任、需赔偿11万余元后,公司提起上诉。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地铁三分公司对于事故发生并无过错,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仍需要承担四成责任,苏女士最终获赔5.6万余元。
乘客未握扶手摔伤地铁被判担责九成
2015年1月14日上午8点半至8点40分期间,苏女士乘坐地铁三分公司的2号线列车,行至东直门至雍和宫区间时,因列车信号故障,列车紧急制动导致其摔倒。地铁录像显示,苏女士站在车厢中,低头双手握手机,未扶列车内的扶手。经医院诊断,苏女士为颅底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她向地铁三分公司索赔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一审认为,苏女士因列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地铁三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苏女士作为成年人在乘坐地铁时未握扶手,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确定地铁三分公司应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最终,一审判决苏女士获赔11万余元。后地铁公司上诉要求改判,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认定地铁无过错二审改判担四成责
二审查明,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苏女士从在列车车厢中出现到摔伤长达3分钟内,其站立位置上方即是垂吊的扶手,但其一直双手拿着手机低头在看,没有扶扶手,且注意力高度集中,对于前方乘客下车后腾出来的座位亦未注意。
事故发生瞬间,苏女士背面一名站立的年轻女乘客,亦未扶扶手,因倚靠其身边的亲友而未摔倒。周边其他站立的乘客均手扶扶手。车厢内没有其他乘客摔倒,但较多乘客身体摇晃幅度较大。苏女士属于趔趄式摔倒,而非猝然倒地。
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列车在运行中采用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的方式提醒乘客“扶稳站好”,地铁三分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紧急制动行为构成安全运营事故,亦不能证明相关紧急制动行为系人为误导操作所致。综上,鉴于北京地铁2号线系采用自动驾驶模式运行,地铁三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苏女士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重大过失。最终,市二中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在地铁三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大幅度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确定承担40%的责任,改判赔偿苏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法官说法高峰期注意自我保护
市二中院通报,2011年至2016年,该院共审理地铁乘客人身损害纠纷案件22起,均为二审案件;该院管辖的基层法院审理的此类一审案件有63件。从发生时点看,早晚客流高峰期事故多发。
法官表示,相当一部分乘客缺乏规则意识和安全风险观念,对潜在的风险视而不见,对于乘坐地铁的各种安全要求选择性无视。尤其早晚高峰期,人群拥挤,前后推搡;挤进车厢后则专注于手机、iPad等电子化阅读工具,对周围环境不管不顾,完全忽视了基本的注意和自我保护。
法官说,地铁车厢内人人低头看手机成为北京地铁内一道“风景线”。但地铁在乘客输送的各个环节中,不可避免地会伴随着乘客人身损害的风险。广大乘客应学会自我保护,养成良好出行习惯。同时,建议地铁运营方从抓好管理环节、提高运营技术的角度出发,最大程度地保障乘客的生命和财产利益。
相关知识:
地铁运营方责任侵权类
如乘客乘坐地铁扶梯时摔伤、进出车厢时被车厢门挤伤等。
第三方责任损害类
指在地铁内争吵、斗殴等过激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受伤。地铁运营方承担的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中的补充赔偿责任,甚至不需担责。
地铁运营方与第三方共同责任损害类
通常发生在上下班高峰期间客流大、乘车空间拥挤时,被侵权人多站在屏蔽门或通道、楼梯附近,因候车或车厢拥挤所致。侵权人和地铁运营方承担共同责任。
被侵权方责任损害类
如乘客故意违反安全规章造成损害的情形,地铁运营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