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岁的罗老太太住院治疗髋关节疼痛,就在出院前一天却意外坠床,两个多月后不治身亡。子女们无法接受老人在请了24小时护工的情况下还遭遇不测,而护工公司却说老人是没叫护工自行下床导致事故。事发凌晨,没有旁证,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最终西城法院判定护工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对高龄老人尽到审慎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也给护理行业敲响警钟。
请了24小时护工还出意外
83岁的罗老太太右髋关节一直不舒服,疼了一年多才去北京健宫医院看看。医生诊断为右髋周软组织慢性损伤、双髋关节重度骨性关节炎等。住院当天,罗老太太的子女就在医院给母亲请了一个24小时护工,并与护工所属的公司签订了合同。
治疗了几天,疼痛有所好转,医生表示再过两天就可以出院了。可没想到,就在出院前一天,意外发生了。
事发时正值凌晨,罗老太太的护工自称在老人身边睡觉,突然听到响声。醒来一看,发现老太太已经呈“头朝下,脚在床上”的状态,头部未着地悬着。护工赶紧叫来医生救治。
医生检查发现,罗老太太左眶周及额颞部肿胀、淤血,四肢活动受限,无意识障碍,大小便失禁,诊断为颈脊髓中央型损伤,且高位截瘫。
老人年事已高,本就有高血压及心脑血管疾病,在救治期间,又相继发生脑梗塞和肺部感染。两个半月后,罗老太太经抢救无效,终因心力衰竭死亡。
老人的子女们说,母亲来医院前,身体和精神状况都不错,还能忙里忙外做饭呢,就来治个关节病,谁承想却在医院里丢了性命。更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老人居然在请了24小时护工看护的情况下坠床。
协商无果后,老人的四个子女起诉健宫医院和提供护工服务的公司,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7万余元。
护工公司拿出协议说无责任
该如何解释老人在护工24小时看护下发生坠床意外?
护工公司表示,护工睡觉之前已经将床挡摇起,而罗老太太坠床时,床挡被她自己摇下来了。也就是说,罗老太太是在没有叫护工的情况下,自己起床发生的意外。
公司拿出当初和家属签订的护工协议说,罗老太太入院时是神志清醒的,协议里面明确约定,患者神志清醒时发生的坠床、跌倒等各种意外,由患方承担完全责任。患者不听护工劝阻或陪护期间不叫护工陪同私自进行起居活动引发的意外事故,乙方免除责任。
如何证明罗老太太自行下床?显然只听护工的一面之词是不行的,公司还拿出事发后的医院病历,其中记载着,罗老太太“未呼叫陪护人员的情况下下床如厕导致坠床。”公司坚称,根据协议约定,公司不承担责任。
老人坠床真相成了不解之谜
事发时,没有其他证人或监控录像能还原真相。老人到底是未叫护工自行下床,还是护工疏于护理导致老人坠床?医院的记载又是从何而来,如何得出的呢?
对于这份病历,法院并没有采信。法院认为,患者坠床前是否呼叫陪护人员这一关键事实明显不属于医院专业诊疗认定范畴,医院对此事实认定并无特殊的专业认定权限。而且健宫医院作为被告一方当事人,没有合理解释自己如何作出老人没叫护工而坠床的记录,也没有相应的证据。
事实上,老人坠床到死亡这段时间,并没有患者本人或其陪护人员或其他事发在场人员关于事发细节陈述的记载。因此,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患者坠床前是否呼叫陪护人员,也无法确认在患者坠床前其陪护人员在合理的范围内审慎看护患者。
这就意味着,老人坠床的真相成了不解之谜。在这种情况下,护工公司还要不要承担责任?家属要求医院和护工公司赔偿,该如何证明自己的主张?
无法证明尽到义务护工公司赔偿9万
法院认为,家属与护工公司签订有偿护理协议,约定由护理人员对患者进行24小时专人生活护理,因此护工公司对患者住院期间日常生活安全负有相应的保障义务。
罗老太太是住院治疗的高龄老人,其护理人员应当尽到专业的审慎护理义务。虽然双方的护理协议中有免责条款,但罗老太太坠床前是否叫护工、护工有没有审慎看护患者无法查清。而护工公司是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护理单位,应当对其尽到审慎专业护理义务的事实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
所以,护工公司无法证明尽到义务,就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对于医院是否担责,法院认为结合患者坠床时间、护工公司提供的护理内容及性质等因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健宫医院在患者坠床受伤直至最终死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健宫医院不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护工公司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判决参考了司法鉴定的意见。
在诉讼过程中,罗老太太的子女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鉴定老人死亡与摔伤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鉴定机构的意见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作用轻微。
在家属看来,虽然老人有自身疾病,要没有这次坠床,也不会死亡。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不是这样一个有心脑血管疾病的老人,坠床可能也不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最终,法院酌定护工公司对患者坠床后的医疗费等合理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为9万余元。
给护理行业敲警钟促完善
现如今老人住院,家属请护工陪护的情况很普遍。在老龄化日益严重的今天,此案的判决结果给护理行业敲响警钟,也给患者和家属提了醒。
此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对于认定不了的事实,把举证责任分给护工公司其实也是正常的。“家属把病人送到医院,还找了专业的护工24小时护理,已经尽到了义务,还怎么再注意?但护理公司提供专业的有偿护理服务,应该来证明自己尽到了义务。这件事确实无法举证,那就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法官表示,对老人和儿童这样的特殊人群提供有偿服务,护工公司本身就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从社会角度来说,加重这些服务企业的举证责任是有好处的,会促使它提供更好的服务。
法官说,从市场行为来说,企业对于控制经营风险也是有主动权的,针对特殊人群的护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注意义务,可以把价格也提上去,就等于降低了风险。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法官也发现护理行业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护理行业合同意识比较差,有的没合同,签的合同也非常粗糙,基本上就是声明性的条款;行业上也缺乏统一而具体的服务标准。针对不同人群,失能的、神志清楚的,护理到什么程度,24小时护理的界定,是一个人连轴转,还是两三个人换班?吃饭上厕所怎么算?”
“护理合同应该越细越好,把老人的身体状况也写进合同,根据不同的护理对象和护理等级,把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写清楚,也可以降低风险。”法官表示,护理机构可根据患者所需护理的陈述和身体状况的病历记载等,把护理服务分级,对应不同的价格,让家属根据需要自己选择。“现在患者和家属是没的选,一个医院里往往只有一家护理公司入驻,在没有其他公司可比较选择的请况下,能不能选择不同级别的护理?这个是可以实现的。”
另一方面,法官也提醒那些患者和家属,付费聘请了护工,获得相应的护理服务是天经地义的,患者和家属别有怕麻烦别人的心理,如果请了护工却不用,发生意外,自己倒成了过错方。
插图王金辉H120
案例链接
护工擅离岗患者坠床死亡护理中心赔偿4万元
73岁的李老太太因继发肺结核住院治疗,住院当天与一护理中心签订护理协议,约定在李老太太住院期间,由该护理中心派护理人员全天24小时陪护,陪护费为每天120元。
一天早上,护工没有通知李老太太家人和医院的医护人员,擅自离开医院。其间李老太太从床上坠落,造成股骨骨折。治疗过程中又出现多种并发症,病情持续恶化,几个月后死亡。李老太太的家属起诉护理中心,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
庭审过程中,护理中心承认在老人坠床时护工确实不在场,但护工离开医院是应老人的要求去买早饭。
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护理中心指派的护工应全面履行约定期间内24小时看护照顾患者生活起居的义务,但护工在未通知家属和医护人员等其他人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病房外出,使患者在无人看护的状态下坠床,并造成股骨骨折,护理中心显然未尽到对患者的看护照顾义务,已构成违约。鉴于患者自身存在基础病情,骨折后病情加重死亡系多种因素所致,故护理中心应承担部分损害赔偿。
护工未尽职致病人摔伤家政公司赔偿5万
老张因脑中风入住医院,家人从家政公司聘请了护工,对老张在住院期间的日常生活起居等提供全天护理服务。
一天,护工将老张从卫生间带回病床后,因其他病员呼叫护理,在没有将老张所坐的轮椅刹车充分固定的情况下匆匆离开。老张伸手去取床头柜上的药品,因刹车未固定而跌倒在地,致右股骨骨折。
法院审理认为,护工在护理期间,存在未尽审慎护理义务的过失,致老张受伤,其所在家政公司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而老张明知自己行动不便,却不叫护工自行伸手取物,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应对自身的损伤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家政公司赔偿老张各项损失约5万元。
北京晚报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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