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汤爱军在汤聪交给其的呼和浩特市建委请示文件上签署“由编办和人事局进行办理”的意见。汤聪将汤爱军签注了意见的呼和浩特市建委请示文件交给张某1,张某1找相关人员办理了后续手续,张某1的女儿张某2取得了当时呼和浩特市建委下设呼和浩特市园林局的事业单位编制并调入该局工作。
事后,张某1为了感谢汤聪找其父亲帮忙,给予汤聪15万元人民币。汤聪收受该15万元并用于自己的花销。
2012年,内蒙古天地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天地长公司”)因开发呼和浩特市东影南路房地产项目,需向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储中心交纳3000万元的拆迁保证金,天地长公司董事长时某和汤聪说这3000万元想分批交纳能省点利息,让汤聪找时任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储中心主任孟某说一下,之后汤聪找了孟某,孟某同意分批交纳。为表示感谢,时某送给汤聪10万元人民币,汤聪收受了该笔款并用于自己花销。
最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汤聪伙同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父亲汤爱军(另案处理),利用汤爱军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汤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汤某的近亲属,通过汤爱军职务上的行为和利用汤爱军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7年1月6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汤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汤聪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