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一打就是近两年
在该棉业公司停产整顿的同时,郭某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棉业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
郭某计算的这13万元包括:九只死亡藏獒直接损失11.5万元、藏獒治疗费用及相应交通费用2000元、棉尘防护设施费用3640元、不锈钢钛钢防护网7000元、冷冻费用3000元,合计130640元,按13万元计算。
对于郭某与某棉业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法院2015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武汉中院经审理于2016年4月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审理后,再次作出民事判决。郭某仍不服,再次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郭某与该棉业公司相距100米,中间原来有一片树林,遮挡了一部分棉业公司生产时排放的绒尘,后来该片树林被砍掉,只剩了一些小树。办案法官到现场查勘时看到,这些小树的树枝树叶上附着有少量绒尘,郭某养殖藏獒的犬舍以及纱窗上也附着少量绒尘。
郭某家中之前冷冻存放了两条藏獒尸体,曾申请对动物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但经过一番查找,并没有找到具备相关鉴定资质能力的鉴定机构,鉴定工作没能进行。
棉业公司认为:仅有少量棉尘排出,并没直接排放;污染行为是不是导致了藏獒的死亡,郭某负有举证义务;郭某家在马路边,灰尘更多,而藏獒在内地的存活率本来就只有20%,所以,藏獒的死亡与棉业公司没有关系;郭某也没有提交养了多少藏獒、藏獒何时死亡、死亡数量是多少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