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是我国青藏地区物种,郭某在武汉养殖藏獒,两地区在海拔、气候等方面相差极大。藏獒在本地生活时,比较容易生病,死亡率也偏高。考虑到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且藏獒在武汉死亡率本来就偏高的特殊性,故不宜将藏獒死亡原因、死亡直接损失全部归结于棉业公司的污染行为,由此,在确定赔偿损失时酌情予以减轻。
今年3月30日,武汉中院终审判决,棉业公司停止对郭某饲养藏獒的侵害,向郭某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赔2万元的由来
法院认为,郭某饲养藏獒死亡,直接损失是藏獒本身;郭某在藏獒发病时有必要进行治疗,相应治疗费、交通费属正当支出,亦属于侵权赔偿范围;郭某以冷冻方式保存藏獒尸体发生电费支出,也是被侵权人的损失。
鉴于郭某同时还冷冻了其他物品,无法从中区分冷冻尸体的具体费用;郭某主张的治疗费、交通费,不足以证明全部都是某棉业公司污染行为所引发疾病的支出,故法院将该几项费用与死亡藏獒本体价值一并综合确定。至于郭某主张的棉尘防护设施费用和防护网费用,这两项措施是饲养藏獒所必备,故法院对郭某的该两项主张损失不予支持。
郭某自述冷冻保存的藏獒一只花3万元购入,另一只是自养繁殖的,价值1.3万元。但对两只藏獒的价值没有提供充足证据。2014年左右藏獒价格已大跌,法院酌定两只死亡藏獒的综合损失为2万元(已包含死亡藏獒本身、治疗费用、交通费用、冷冻费用)。
武汉中院环资庭何义林法官介绍,常见的大气污染有五大类: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本案是武汉中院受理的第一起大气污染案。
起诉大气污染的案件,受害人一定要举证证明有大气污染行为存在,被侵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由于大气污染行为的特殊性,加上受害人本身专业技术能力有限,很难及时保全及全面举示证据,在此情况下,可以通过向环保部门举报等方法来收集污染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