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禽兽父亲强奸未成年女儿母亲要求撤销其监护权获支持)
(法制晚报记者洪雪吴洁编辑吴洁)崔某、杨某夫妇育有一子两女。让杨某意想不到的是,丈夫崔某在女儿10岁至14岁间,多次对大女儿进行猥亵和强奸。2016年9月5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法院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15年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崔某正在监狱服刑。
认为崔某行为对女儿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杨某请求法院撤销崔某对两个女儿的监护权。
深读记者今天获悉,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崔某多次性侵害未成年女儿,严重危害了女儿的身心健康。现申请人杨某要求撤销崔某对两个女儿的监护资格,被申请人崔某亦认可该申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依法撤销了被申请人崔某对两个女儿的监护人资格。
案情
丈夫强奸未成年女儿
妻子要求撤销其监护权
深读记者了解到,杨某和崔某是夫妻,两人育有一子两女。大女儿崔某甲2002年出生、小女儿崔某乙2008年出生。
杨某称,2016年间,崔某因性侵大女儿崔某甲案发。此后,经法院审理,崔某因强奸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半,目前正在服刑。
杨某认为,崔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女儿的身心健康,如果再由他担任两个女儿的监护人,会严重危害女儿的人身安全。要求,要求法院撤销崔某的监护人资格。对此,崔某表示同意杨某的申请。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与崔某1998年生育一子,后相继生育了两个女儿。
2014年8月,杨某和崔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2年至2016年期间,崔某多次对未成年的女儿崔某甲实施猥亵和强奸行为。
2016年11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崔某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因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该判决已生效,崔某现正在监狱服刑。
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
被申请人崔某多次性侵害未成年女儿,严重危害了女儿的身心健康。现申请人杨某要求撤销崔某对两个女儿的监护资格,被申请人崔某亦认可该申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17年2月23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7、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崔某为崔某甲、崔某乙的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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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院审理过类似案件
无独有偶,据深读记者了解,同样是台州路桥区法院,2015年12月,就曾经审理过一起申请人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
根据台州日报报道,女孩小朵和哥哥一起跟随父母从贵州老家到路桥打工。小朵父亲李某爱喝酒,酒劲一上来就会打骂老婆孩子。一次李某喝酒又打老婆,陈某不堪忍受逃到亲戚家。醉醺醺的李某将罪恶之手伸向女儿。被性侵的女儿不敢作声,直到父亲睡着后才哭着跑去找母亲。陈某很后悔,因为一年前同样的事情曾发生过一次,当时小朵未满14周岁。考虑到是家丑,又害怕坏了女儿名声,陈某选择了沉默。这一次,她选择了报警。
2013年8月,路桥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
2015年1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规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可在第一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时,向法院提出撤销第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由相应的顺位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意见》发布后,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的检察官想起了小朵,认为小朵母亲可以向法院申请判决撤销小朵父亲李某的监护人资格。
征求陈某意见后,检察院为陈某申请了法律援助。此后,陈某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李某对女儿的监护人资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李某的行为对女儿小朵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影响,导致女儿性情大变,即使被申请人服刑回来,也不再适合担任女儿的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李某作为小朵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对其性侵,严重危害了小朵的身心健康。路桥区法院判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李某对小朵的监护人资格。该案是台州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结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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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1.本意见所称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以及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
35.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