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认为,崔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女儿的身心健康,如果再由他担任两个女儿的监护人,会严重危害女儿的人身安全。要求,要求法院撤销崔某的监护人资格。对此,崔某表示同意杨某的申请。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与崔某1998年生育一子,后相继生育了两个女儿。
2014年8月,杨某和崔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2012年至2016年期间,崔某多次对未成年的女儿崔某甲实施猥亵和强奸行为。
2016年11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崔某因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因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该判决已生效,崔某现正在监狱服刑。
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
被申请人崔某多次性侵害未成年女儿,严重危害了女儿的身心健康。现申请人杨某要求撤销崔某对两个女儿的监护资格,被申请人崔某亦认可该申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17年2月23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7、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崔某为崔某甲、崔某乙的监护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