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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容乱象:3年至少52位明星被代言(2)

2017-02-27 11:00:37    澎湃  参与评论()人

最高索赔见于天津市河东区法院作出的一起判决,此案中,著名女星林心如向使用了其照片用于计生、整形美容类手术、药品等医疗服务和产品宣传的整形美容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加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林心如经济损失1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2万元。

判决文书显示,林心如于2014、2015年间分别在江苏、天津、湖北、北京打了4场官司,最终获赔18万余元。其中,北京三中院2015年9月所做的判决中,宜宾韩美门诊部因在其网站中擅自将林心如照片作为“《倾世皇妃》林心如被曝疑似变脸”、“宜宾妙桃丰胸假体一不小心爱上你?”、“治疗凹陷疤痕价格”、“乳房萎缩怎么办?”四篇文章的配图用于商业广告宣传,被判赔偿林心如10.1万元,是上述99起案件中获赔数额第二多的案件。

实际获赔最多的明星为金巧巧,她在2014、2015年间起诉了7家公司,共获赔29.02万元,不论在起诉数量还是赔偿数额均居榜首,堪称“维权斗士”。

其中,2014年3月20日,由北京三中院做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00187号判决显示,上海宏康医院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将金巧巧的多幅照片用于“注射隆胸、自体脂肪丰胸、韩式隆胸手术、自体脂肪隆胸术、双眼皮修复、处女膜修复”等美容整形类医疗手术的商业宣传中,最终自食苦果,给出10.18万元的罚单。

此外,李湘起诉了5家公司获赔13.95万元,柳岩、林心如、伊能静、李小璐、熊乃瑾分别起诉了4家公司。

澎湃新闻查询公开报道发现,维权明星中如杨颖(Angelababy)、伊能静、李小璐等人,曾在受到“整容”质疑后,在媒体采访时予以否认。同时,个别明星曾在公开场合承认整容。如柳岩曾在媒体采访中承认打过瘦脸针,称“瘦脸针的确会影响我的表情和演戏的状态,所以我现在已经弃用了”。根据判决文书,柳岩起诉武汉伽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诉由中,包括该公司网站在《武汉瘦脸针多长时间恢复》文章中使用其照片。

侵权常见于网络整容软文,部分仍能查到

整形美容机构对明星肖像权、名誉权的侵犯呈现出明显的网络化特点。经统计,在提到具体侵权方式的99起判例中,超过九成的侵权行为在网络上发生,多为整形美容机构的下属网站,也有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段相似,均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明星的照片作为文章的插图,用来宣传自己的整形美容项目。

判决书中所提到的整形美容项目名目广泛,隆鼻、除皱、丰胸、瘦身、美白,从头到脚,不一而足。

澎湃新闻梳理判决书发现,不少整形美容机构以“不能认定某明星是否为图片人物”为由提起上诉,称无法认定该明星为案件的适格主体。在江苏常州中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中,整容机构上诉称其使用的“艺术照片在互联网上比比皆是”,并无任何的特征可以认定是原告明星的照片,法院“应将照片与该明星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最终被法院驳回。

是否经过本人同意、是否用于营利目的,是法院判定相关机构使用明星照片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的两个条件。整形美容机构针对侵犯肖像权的抗辩,则主要集中在“是否用于营利”这一问题上。有整形美容机构试图以“软文”推广的方式,把宣传内容包装成“新闻报道”,削弱使用明星图片用于商业宣传营利的目的性,从而规避侵犯肖像权的风险。

“了解到芙蓉姐姐怎么瘦身的,难道你还不动心吗,赶快行动吧。”——2011年起,“赴韩整形网”先后刊载关于芙蓉姐姐减肥瘦身的一系列文章,并随文配发了“芙蓉姐姐”整容前后的对比照片。2013年,“芙蓉姐姐”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赴韩整形网”所属的上海美道公司诉至法院,美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使用了照片的文章属于“网络新闻报道”,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应认定为侵害肖像权行为。在二审判决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美道公司所刊文章和配发图片具有明显的广告内容和作用,应认定为美道公司具有营利之目的,驳回了美道公司的上诉请求。

此外,在图片下面用较小字体标注“图文无涉”等字样,也是整形美容机构在进行宣传推广时用来规避法律责任的常用手段,但在判决中,并不影响法院对相关整形美容机构侵权事实的认定。

然而,澎湃新闻对判决文书中的部分文章进行检索发现,有些侵权文章虽然被法院责令删除,但已被其他网站转载的,仍在互联网中流传,侵权行为还在继续。

(注:本稿件引用数据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统计,非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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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关键词:整容明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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