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起,王宇澄还在他的科学网微博上转载了大量第三人的博文,包括《复旦院士索取红包包养情妇复旦官场视而不见任性包庇》、《复旦纪委蛮拼得黑中透黑“灯下黑”》、《复旦三腐院士王正敏在全国会议现场被医院干部群众追踪举报揭发》等,上述转载博文中指称王正敏是“三腐院士”、“收受巨额红包、包养情妇”、“学术造假、骗钱、败露后杀人灭口等。
2015年12月8日16时许,王宇澄在XX号楼XX楼及2楼大厅内张贴了在另案(王宇澄诉王正敏名誉权纠纷)向法院提交的要求王正敏本人出庭的申请副本,王宇澄在上面手写了该案开庭时间、地点及“谁为王正敏做假证,当场揭老底!”。
院士告学生侵权索要5万元精神赔偿金
深读记者了解到,认为学生王宇澄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王正敏将王宇澄告上法院,要求判令王宇澄停止侵害,删除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损害王正敏名誉权的全部文章,为王正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判令王宇澄在《文汇报》头版连续一周,在文汇报官网首页、王宇澄的科学网博客、科学网微博、新浪网博客、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三十天发布致歉声明,公开向王正敏赔礼道歉;此外判令王宇澄赔偿王正敏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判决
被告部分言论侵权判决删除并赔偿原告3000元精神损失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同时也享有正当批评的权利,但借检举、控告、批评之名或者在检举、控告、批评的同时侮辱、诽谤他人人格,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宇澄作为王正敏曾经的学生和助手,根据他了解的情况公开实名举报王正敏论文造假、博士学位造假、申报院士时造假等问题,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为依据,虽然存在言辞过激之处,但尚属其行使正当权利的范畴。
在复旦大学作为主管机关出具了初步调查意见后,王正敏及王宇澄虽均持异议,但主要异议在于对相关行为的定性,为此王宇澄仍坚持其观点并将之诉诸于互联网公开发表,亦不能据此认定他具有侵害王正敏名誉权的主观恶意。王正敏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对此亦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故王宇澄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对王正敏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王宇澄在其科学网博客上撰写及转载文章,指称王正敏腐败、收受红包,被举报后打击迫害、杀人灭口,包养情妇、风流成性等内容,并无实质性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相关文章还使用了大量言辞对王正敏人格进行侮辱,明显存在侵犯王正敏名誉权的主观过错,客观上也足以造成对王正敏名誉权的损害,对此王宇澄应依法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一审法院根据相关侵权事实及其损害程度,结合王正敏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确定。
王正敏主张新浪网知情人博客上的博文亦是王宇澄所发或在其教唆、帮助下所发,对此王宇澄予以否认。
经查,该博客系王宇澄父亲王某注册,且王某在举报王正敏事件中系积极参与人和行为人,故王正敏相应主张缺乏依据,他要求王宇澄为此担责,不予支持。
另王宇澄在五官科医院群发邮件及张贴所谓大字报的行为,不构成对王正敏名誉权的侵害,故王正敏要求王宇澄为此担责,亦不予支持。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2016年8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王宇澄应停止其侵权行为,删除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侵害王正敏名誉权的文章内容;在其科学网博客首页置顶30日发表道歉书,向王正敏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王正敏名誉(道歉书内容需事先经一审法院审核);赔偿王正敏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王正敏的其余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