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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院士被举报抄袭 告学生侵权部分获支持(4)

2017-02-24 01:41:24  法制晚报    参与评论()人

终审判决

上海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读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王宇澄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正敏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王宇澄表示,王正敏是否存在学术造假,《我的爱徒王宇澄培养计划》究竟由谁提出等事实,一审未予查清。

王宇澄转载案外人张某的文章构成侵权的前提是张某本人构成侵权。对于张某文章中揭露的事项是否系事实,一审未予查清。

对此,王正敏称不同意王宇澄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王正敏主张王宇澄在互联网上发布、转载诸多不实文章,在公众场合张贴大字报、拉横幅,向王正敏同事邮箱群发邮件等具体行为侵害其名誉权。

对于王正敏上述主张,一审法院逐一进行了审查,认为王宇澄在其科学网博客上撰写及转载的文章,其中指称王正敏腐败、收受红包,被举报后打击迫害、杀人灭口,包养情妇、风流成性等内容,并无实质性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相关文章还使用了大量言辞对王正敏人格进行侮辱,构成对王正敏名誉权的侵害。至于王宇澄的其他行为,一审认定并不构成对王正敏名誉权的侵害。鉴于王正敏并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此予以认可。

王宇澄提起上诉后,本案的审查范围仅限于上述一审认定构成侵害王正敏名誉权的部分。因此,王正敏是否存在学术造假、培养计划究竟由谁提出等事实,本院不予审查。

王宇澄转载案外人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判断的基础在于王宇澄对文章涉及的相关事实是否进行过相应的核实。转载人的核实义务当然并非仅仅是询问发布者所发布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相关依据。王宇澄称转载文章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核实义务,转载文章内容基本属实。

鉴于王宇澄转载及发布相应文章时,并未履行法定义务,确保内容基本属实,同时,文章内容客观上存在对王正敏人格的侮辱、诽谤,使王正敏的名誉受到损害,王宇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张某并非本案当事人,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显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所述,王宇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17年1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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