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被曾经的学生和秘书王宇澄举报,81岁的中科院院士王正敏便被卷入了“造假门”。认为王宇澄在互联网上发布多篇文章,使用“三腐院士”、“臭名昭著“等字眼,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王正敏将王宇澄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删除文章,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深读记者今天获悉,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王澄宇举报王正敏抄袭不侵权;但发布、转载涉及侮辱王正敏的文章侵权,判令王宇澄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在互联网上的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王正敏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王正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
院士:被学生逼着在培养计划书上摁手印
深读记者了解到,上海徐汇区法院查明,王正敏、王宇澄均是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以下简称五官科医院)医师。王正敏是中国科学院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院士,曾是王宇澄的研究生导师,王宇澄在王正敏申报院士过程中曾予以协助。
此后,王宇澄认为王正敏未在他的权限范围内使王宇澄在五官科医院获得应有的学术地位、职务等,双方因故发生矛盾。
2009年下半年,五官科医院党委获悉王正敏、王宇澄之间的矛盾,并收到王正敏嘱咐他的办公室助理李护士转交的一份名为《我的爱徒王宇澄培养计划》的打印文件。
该培养计划以王正敏的口吻对王宇澄在王正敏成功选为院士及学科发展过程中所作的贡献及付出作出充分的肯定,并提议对王宇澄进行物质补偿、奖励及精神奖励。
计划同时对王宇澄作出保证,将王宇澄列入医院耳鼻喉科及上海市听觉医学临床中心重点人才培养计划,升任耳鼻喉科主任助理,考察半年后升为副主任,并尽快成为上海市医学会耳鼻喉分会青年委员;从现在起担任上海市听觉医学中心临床及语训部负责人,现在继续学习深造不辱使命,去IOWA大学学习,并从今后每年代表王正敏教授参加美国年会和欧洲耳鼻喉科大会以获得最新进展,予以留美资助;成为王正敏“名师带徒”的新人,经过2年至3年将王宇澄培养成为学科带头人;王宇澄担任瑞士苏黎世大学F教授创建的FIML中国区主任及执行主任,给予津贴和每年一次出国访问交流机会;王宇澄担任听觉医学临床中心第一副主任;以后申报科研项目时王宇澄担任课题组负责人,报任何奖项时为第二完成人;参照院士终身制为王宇澄设立秘书终身制;以后所有机会首先考虑给予王宇澄,亲贤臣、远小人,充分听取王宇澄的意见等。
该培养计划中还承诺,“今后决不使用‘拉人打人’、‘借刀杀人’等方式对付、迫害和取代王宇澄;更不允许他人如此对待王宇澄,否则视同对我”。
对于这个培养计划,王正敏说,是王宇澄制作后,要求他捺手印确认,遭到王正敏的拒绝。而王宇澄则说,这个培养计划是王正敏对他的承诺,是他在王正敏的办公室,根据王正敏的口授打印出来的。
学生:举报老师学术造假后遭迫害
2012年2月,王宇澄在向复旦大学实名举报王正敏学历及学术造假等问题后,认为受到了王正敏及五官科医院的联合打击、报复、迫害,于2012年11月通过医院内部网络平台向医院职工群发邮件《我的申诉》一文,表示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王正敏及相关证据。
此后,王宇澄通过他在科学网的博客发表了相应博文,公开指称王正敏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其中《在“评论栏”征集签名支持—公开揭发举报中科院院士王正敏》、《举报人王宇澄的亲属向社会各界的公开求援信》等博文包含“王正敏院士利用骗取的院士称号所带来的权势对举报人不断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打击迫害,程度也不断升级”、”王正敏和五官科医院的某些领导暗地里联手对王宇澄采取各种手段进行打击、报复、迫害”、“造假的骗子院士和凶手王正敏依然可以逍遥法外,祸国殃民”、“虚伪荒唐”等对王正敏的指称。
复旦大学:院士学术不规范不属于抄袭
2013年8月19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出具《关于举报我校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王正敏院士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报告》。
调查结论认为:
1.王正敏提供的医学博士学位证书,最终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故举报人质疑王正敏伪造学历的问题不存在。
2.王正敏为合作者之一所发表的几篇中文论文中,有些论文内容高度重复,另有几篇论文中曾使用相同的内容或图表,属于重复发表,王正敏称他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为论文的合作者,但他在事后申报科学院院士过程中,又将上述某些论文列入申报材料之中而未对其作任何说明,这种做法在学术态度上不实事求是。
3.按国际上公认的学术规范和版权原则,在作品中采用他人著作的原图,应取得原作者书面同意书以及原出版社的书面许可,并在相应的图注和参考文献中说明其出处。但王正敏编著的《耳显微外科》、王正敏主编的《颅底外科学》和王正敏著的《王正敏显微外科学》三本著作中,在未取得国外著作版权的同意下,对其原著图片采取重新描画的做法,使用了大量插图,且未注明出处,这种做法尽管不属于学术剽窃,但是不符合国际公认的学术规范。至于举报信中所提及的“文字抄袭”,因其内容为解剖学描述,不属于抄袭。
该调查报告关于处理意见的建议:
1.所有有王正敏署名、涉及内容重复发表的论文均不能作为科研成果列在个人简历和各种申报材料中;因发表这些论文而获得的科研奖励应予以收回。
2.王正敏必须就《耳显微外科》、《颅底外科学》和《王正敏耳显微外科学》专著中,未经标注采用英文原著中图片的学术不规范行为,向原作者做出书面道歉。今后对这些书籍的重印和再版,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目前所制定的学术规范。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应将本调查报告通知上述著作的出版社。
3.王正敏应当就在院士申报论文材料中存在不实事求是的做法向中国科学院做出说明。
4.眼耳鼻喉科医院学术委员会和医院领导应该督促被举报人落实以上处理意见的建议,并且将本报告向全院医师和研究生通报,进行一次端正学风,遵守学术规范的教育。
学生不认可调查结论发博文持续举报
深读记者了解到,上述调查报告出具后,王正敏、王宇澄对调查结论均持有异议。为此,王宇澄持续在他的科学网博客发表博文,坚持对王正敏举报,并对复旦大学调查报告进行质疑,同时在相关博文中及回复评论时,王宇澄还指称王正敏“还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迫害,甚至杀人灭口”、“一个连普通知识分子的底线都没有的骗子”、“一贯欺上瞒下,欺师灭祖,做贼心虚,忘恩负义,杀人灭口”、“是一只吃人的老虎”、“三腐院士”、“臭名昭著”等。
自2015年起,王宇澄还在他的科学网微博上转载了大量第三人的博文,包括《复旦院士索取红包包养情妇复旦官场视而不见任性包庇》、《复旦纪委蛮拼得黑中透黑“灯下黑”》、《复旦三腐院士王正敏在全国会议现场被医院干部群众追踪举报揭发》等,上述转载博文中指称王正敏是“三腐院士”、“收受巨额红包、包养情妇”、“学术造假、骗钱、败露后杀人灭口等。
2015年12月8日16时许,王宇澄在XX号楼XX楼及2楼大厅内张贴了在另案(王宇澄诉王正敏名誉权纠纷)向法院提交的要求王正敏本人出庭的申请副本,王宇澄在上面手写了该案开庭时间、地点及“谁为王正敏做假证,当场揭老底!”。
院士告学生侵权索要5万元精神赔偿金
深读记者了解到,认为学生王宇澄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王正敏将王宇澄告上法院,要求判令王宇澄停止侵害,删除在互联网上发布的损害王正敏名誉权的全部文章,为王正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判令王宇澄在《文汇报》头版连续一周,在文汇报官网首页、王宇澄的科学网博客、科学网微博、新浪网博客、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三十天发布致歉声明,公开向王正敏赔礼道歉;此外判令王宇澄赔偿王正敏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判决
被告部分言论侵权判决删除并赔偿原告3000元精神损失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同时也享有正当批评的权利,但借检举、控告、批评之名或者在检举、控告、批评的同时侮辱、诽谤他人人格,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宇澄作为王正敏曾经的学生和助手,根据他了解的情况公开实名举报王正敏论文造假、博士学位造假、申报院士时造假等问题,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为依据,虽然存在言辞过激之处,但尚属其行使正当权利的范畴。
在复旦大学作为主管机关出具了初步调查意见后,王正敏及王宇澄虽均持异议,但主要异议在于对相关行为的定性,为此王宇澄仍坚持其观点并将之诉诸于互联网公开发表,亦不能据此认定他具有侵害王正敏名誉权的主观恶意。王正敏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对此亦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故王宇澄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对王正敏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认为,王宇澄在其科学网博客上撰写及转载文章,指称王正敏腐败、收受红包,被举报后打击迫害、杀人灭口,包养情妇、风流成性等内容,并无实质性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相关文章还使用了大量言辞对王正敏人格进行侮辱,明显存在侵犯王正敏名誉权的主观过错,客观上也足以造成对王正敏名誉权的损害,对此王宇澄应依法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
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一审法院根据相关侵权事实及其损害程度,结合王正敏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确定。
王正敏主张新浪网知情人博客上的博文亦是王宇澄所发或在其教唆、帮助下所发,对此王宇澄予以否认。
经查,该博客系王宇澄父亲王某注册,且王某在举报王正敏事件中系积极参与人和行为人,故王正敏相应主张缺乏依据,他要求王宇澄为此担责,不予支持。
另王宇澄在五官科医院群发邮件及张贴所谓大字报的行为,不构成对王正敏名誉权的侵害,故王正敏要求王宇澄为此担责,亦不予支持。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2016年8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王宇澄应停止其侵权行为,删除在互联网上发表的侵害王正敏名誉权的文章内容;在其科学网博客首页置顶30日发表道歉书,向王正敏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王正敏名誉(道歉书内容需事先经一审法院审核);赔偿王正敏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驳回王正敏的其余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
上海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读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王宇澄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正敏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王宇澄表示,王正敏是否存在学术造假,《我的爱徒王宇澄培养计划》究竟由谁提出等事实,一审未予查清。
王宇澄转载案外人张某的文章构成侵权的前提是张某本人构成侵权。对于张某文章中揭露的事项是否系事实,一审未予查清。
对此,王正敏称不同意王宇澄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王正敏主张王宇澄在互联网上发布、转载诸多不实文章,在公众场合张贴大字报、拉横幅,向王正敏同事邮箱群发邮件等具体行为侵害其名誉权。
对于王正敏上述主张,一审法院逐一进行了审查,认为王宇澄在其科学网博客上撰写及转载的文章,其中指称王正敏腐败、收受红包,被举报后打击迫害、杀人灭口,包养情妇、风流成性等内容,并无实质性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相关文章还使用了大量言辞对王正敏人格进行侮辱,构成对王正敏名誉权的侵害。至于王宇澄的其他行为,一审认定并不构成对王正敏名誉权的侵害。鉴于王正敏并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此予以认可。
王宇澄提起上诉后,本案的审查范围仅限于上述一审认定构成侵害王正敏名誉权的部分。因此,王正敏是否存在学术造假、培养计划究竟由谁提出等事实,本院不予审查。
王宇澄转载案外人文章是否构成侵权,判断的基础在于王宇澄对文章涉及的相关事实是否进行过相应的核实。转载人的核实义务当然并非仅仅是询问发布者所发布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相关依据。王宇澄称转载文章不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核实义务,转载文章内容基本属实。
鉴于王宇澄转载及发布相应文章时,并未履行法定义务,确保内容基本属实,同时,文章内容客观上存在对王正敏人格的侮辱、诽谤,使王正敏的名誉受到损害,王宇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张某并非本案当事人,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显然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所述,王宇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17年1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