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三有动物”,非法狩猎违法,20只以上即可立案
对于随处可见的癞蛤蟆抓了也犯法,很多人不能理解。昨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科学考察委员会副主任周海翔介绍,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和二级,除了这些,还有一类叫“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此外,各地还有自己划定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记者了解到,2000年,林业部专门发布了“三有动物”保护名录,像常见的麻雀、壁虎、蟾蜍、青蛙、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都是“三有动物”,总共有1700多种。
周海翔说,野生动物是不允许猎捕的。无论是之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猎捕这个环节都是违法的。
淳安县森林公安局负责人介绍,陈某侵犯的客体——中华蟾蜍也是“三有动物”,且当地对于两栖类和鸟类全年禁猎。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对于很多人不知道捕猎麻雀、青蛙等“三有动物”也是违法,周海翔认为,应该加强对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和“三有动物”的宣传。
“即使同一属,有的种很稀有,保护级别就高。但是一般百姓并不认识,像耳疣壁虎和一般壁虎、虎纹蛙和一般青蛙。普通百姓就认为都是壁虎和青蛙。”周海翔说。
当事人将面临何种刑罚?
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事辩护律师、上海行仕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海阳介绍,2014年最高法发布的一个环境资源领域的典型案例与本案类似。河南驻马店村民王某因违法捕猎87只癞蛤蟆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这是我国因非法狩猎三有动物被定罪的第一人”。
陈海阳介绍,《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他认为,本案中陈某的行为达到了立案标准,按照刑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会将行为的客观危害,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评判。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动机、法律意识、以及悔罪态度等,都会成为酌定的量刑情节。但具体如何判决,还要看主要的事实证据。”陈海阳说,“这个数量(114只)会采取一定刑罚,再辅以法律教育”。
猎捕“三有动物”的案例
2013年河南新密一名男子因猎捕麻雀300余只,涉非法狩猎罪,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浙江温州一农民工两天抓获200多只麻雀,被温州市瓯海区巡逻民警抓获,涉嫌非法狩猎被刑事拘留。
2016年8月山东郓城六名妇女与一名男子用竹竿粘壁虎620只,准备售卖牟利。因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成武警方刑事拘留。
2017年湖南浏阳大围山镇村民鲁某,因在半月内捕捉了4057只、总重达384.75千克的中华蟾蜍被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