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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心灵辅导”骗走300多万元 卖房都没还清债(2)

2017-02-20 06:36:05    人民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刘 念 步 超 刘洪超 王云娜 郝 洪  参与评论()人

“她说每个会员交的5万元,会有2万元给中心,作为维护费。我不愿意,但她说这是光荣使命,砸锅卖铁也要交。成立中心,能成为全城人的‘灯塔’,功德无量,整个家族、世世代代就都妥了。如果退缩了,你就不再受到‘馨月老师’能量场的保护了,这辈子也就完了。”

赵霞与另一人各出了200万元,成立了中心。然而,高某在兑现维护费时,却打了折扣。中心只拿到几十万元,还不够场地租金等运营成本。

杨丽的处境更糟糕。她不仅交了400万元成立中心,还交了100万元使丈夫成为国际学员,又另交了50万元,投资所谓的“点石成金”项目。至于“钱款可以退还”“投资可以赚钱”等承诺,则无不成为泡影。

赵霞向高某等人讨说法,始终没结果。得知2016年4月的温哥华之行可以见到长年旅居海外的张馨月,赵霞将希望押在了这次“朝圣之旅”上。

然而,每个人与张馨月面谈的时间,被限定为1分钟。“还有人嘱咐,绝对不能跟‘馨月老师’谈消极的事,否则修行就功亏一篑了。”

终于,赵霞见到了神秘的“馨月老师”。在1分钟里,张馨月只是告诫赵霞:“你的能量场不对,要好好改。”

2016年8月,《新京报》曝出创造丰盛“涉嫌精神传销”。赵霞彻底醒悟,加入了维权队伍,辗转奔走。

她接触的维权者中,少则损失数十万,多则上千万。

截至目前,上海警方对创造丰盛的工作人员实施过调查,但因为报案者难以提供财务票据,相关证据不足,旋即释放了组织者;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以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创造丰盛,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辽宁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曾接到20余人报案,称来自吉林的创造丰盛人员在沈阳市组织活动,浑南分局随即以涉嫌诈骗立案,并前往窝点调查,但相关人员已先期撤离,他们在沈阳的资产则被吉林警方申请查封。

创造丰盛方面,则在其官网刊出说明,否认层层返利、传销、诈骗的指控,称课程都是明码标价,加盟培训中心的“合作推广者”理应自负盈亏。在官网的“联系我们”页面,则仅剩下创造丰盛在海外的场所、电话,国内的联系方式却一无所有。

算传销和精神控制吗?

创造丰盛的做法涉嫌传销吗?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王新向记者表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行为构成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收入门费”: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定层级”: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拉人头”: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本质特征和最终目的;“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主体方面,鉴于传销活动是聚众性行为,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具有违法者和受害者的双重性,为了分化和瓦解传销组织,防止打击范围过大,刑法将本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创造丰盛鼓励学员交钱,加入创造丰盛体系成为督导、校长。这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收入门费”行为。形成学习卡会员、督导、校长、导师这样的组织架构,也符合传销罪客观行为构成上的组织特征。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符合“拉人头”的构成要件。

本罪第四个要件是骗取财物,司法解释将此解释为虚构或者夸大盈利的前景,而从他人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从报道看,创造丰盛存在着向加入者虚构或者夸大盈利前景的情况。最后,要看其活动是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其的确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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