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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母亲:满意判决结果 但儿子永远也回不来了

2016-12-03 09:20:29  京华时报    参与评论()人

失去聂树斌21年后,聂树斌父母一直从未放弃,四处奔波为儿伸冤,73岁的聂母张焕枝一直在等待,“21年的坚持,就是为了给儿子争取个清白。”

昨天,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河北高院向聂树斌的父母及其亲属致歉,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此外,河北高院表示,将汲取此案的深刻教训,并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及时展开调查。

□公开宣判

供述合法性存疑笔录缺失

昨日,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高校师生、公众以及新闻媒体记者等12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开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主要理由是: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该案宣判后,合议庭向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席公开宣判的检察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据悉,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满意判决但儿子回不来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的话语刚落,72岁的聂母张焕枝失声痛哭。为这一刻,她已经在来回奔波中苦苦等待了太久。

“我等这个无罪判决等太久了,我很满意这个结果,可我儿子再怎样也回不来了,我很想他。”张焕枝说。

旁人很难想象,为给儿子讨回清白,老人在21年间经历的种种波折和四处碰壁的辛酸。“我知道我儿子没有犯过这些罪,这个信念让我这么多年坚持了下来。原审里有那么多重大疑问,我始终坚信,这个案子会澄清的,只是时间早晚问题。”她说,司法制度在进步,法治环境在完善,从本案的再审过程中,她真切感受到了国家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

张焕枝的代理律师李树亭同样难掩脸上的激动之情:“过去我们多次申请阅卷而不得,但在最高法指令异地复查此案后,不但此前的20多本卷宗允许我们查阅,山东省高院复查阶段形成的18本卷宗和最高法再审合议庭调查取证形成的卷宗也让我们充分查阅了。在此次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和再审合议庭都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我认为最后的判决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给出了一个公正的结果。”

李树亭表示,他接受张焕枝的委托代理本案至今已经11年了,但直到2014年底最高法启动复查聂树斌案后,他才从张焕枝老人脸上看到了笑容。“之前的种种波折都在今天翻篇了,此案的判决充分说明,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判决中对原审所收集、引用、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逐一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和审查,进行了公正评判,在这个基础上确认了一系列的存疑之处,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宣判聂树斌无罪,这样的判决体现了程序正义。”旁听了宣判的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杨兴权说。

□法院致歉

河北高院致歉启动调查问责

昨天,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案作出“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后,河北高院官方微博发文表示,河北高院坚决服从并执行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谨向聂树斌的父母及其亲属表达诚挚的歉意。

河北高院表示,将根据聂树斌父母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同时,河北高院将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及时展开调查。

□庭后答问

1该案再审为何没有开庭审理?

最高法负责人:对于是否开庭审理的问题,合议庭作了反复慎重研究,最终认为不开庭审理为宜。

一是不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审被告人聂树斌已经被执行死刑,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二是不开庭审理不影响公正审判。本案虽然不开庭审理,但通过全面阅卷,多次听取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检察机关意见,查明了案件事实,保障了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通过及时发布信息、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公开宣判等举措,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本案的关切,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再审活动的知情权。

三是开庭的相关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本案不仅存在当事人死亡可以不开庭的法定事由,而且存在涉及当事人隐私不能公开开庭的法定事由,即使开庭审理依法也不能公开进行。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合议庭决定采取书面审理并充分听取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的意见。

2该案再审改判有何重大意义?

最高法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聂树斌无罪,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一是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有力践行了我们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一贯方针,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二是聂树斌案再审改判,充分彰显了对人权司法保障的高度重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贯彻,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有效落实。三是聂树斌案再审改判,充分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实际成效,是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的坚定实践,是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的重要成果,必将在全社会产生信仰法治、信赖司法的正能量。

同时,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聂树斌亲属的伤痛。作为司法人员,一定要牢记错杀的沉痛教训,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

3审判机关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最高法负责人:从聂树斌案看,有很多问题值得认真反思,有很多深刻教训值得审判机关认真吸取。

一是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是要强化程序公正理念。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违规违法,不仅严重影响程序正义,而且会严重危害实体公正。必须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等做法,坚决杜绝指供、诱供甚至刑讯逼供,严把程序关,严格依法规范办案。

三是强化证据裁判理念。在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既要审查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要审查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也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坚持任何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要求。对缺乏客观证据,主要依据供证一致定案的案件尤其要注重审查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不放过任何疑点,使公正裁判奠基在严密的证据体系基础之上,切实把好公正裁判的证据关。

四是要强化互相制约原则。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各职能部门都要严格依法,认真履职,把好关口,全面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不能重配合、轻制约,甚至不制约。

五是要强化有错必纠理念。既要尽最大努力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又要勇于纠正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对当事人的申诉,一定要认真细致、尽职尽责进行审查;对确有冤情的申诉,要及时依法进行审理。

□专家观点

正义如何才能不再迟到

“20多年前,在作案地点、时间等基本的证据都没有扎实的情况下,聂树斌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现在看来不可思议,但这就是当时的实际状况,更是‘有罪推定’的惨痛教训。”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说,“当前司法界普遍认同‘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巨大的司法进步。”

最高法负责人表示,从聂树斌案可以看到,有很多深刻教训值得审判机关认真汲取,必须强化人权保障理念、程序公正理念、证据裁判理念、互相制约原则和有错必纠理念。

“我们作为司法人员,一定要牢记错杀的沉痛教训,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聂树斌案再审合议庭成员夏道虎说。

不少法学界专家认为,我国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进一步探讨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不能简单地把冤错案件归结为当时的历史条件。必须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冤错案件的源头治理,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说。

不久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少专家表示,随着这份意见的出台,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这也可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最高法在聂树斌案中采取的异地复查、直接提审等形式,对于解决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而言是很好的办法。“这个做法值得肯定,以后能不能上升为程序性规定,是可以期待的。”

“我相信,对这个案件中负有责任、具有重大过失的人员,司法机关是一定会追责的。至于具体如何追责、追什么样的责,要根据具体的调查情况来定,现在下定论可能还为时过早。”王敏远说。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关键词:聂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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