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昀:凶器的去向,当时他们让我做有罪证供的时候,我做的是李慧、李文浩给了我,我把衣服烧了,把凶器扔到河滩了,李文浩做的是他把凶器拿走,扔到工地给埋了。
虽然指控董昀犯罪的客观证据疑点重重,但是,法院认定这些证据和董昀等人的口供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2014年,山西省高院终审裁定董昀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但是,董昀说,最终给自己定罪的重要证据:口供,内容都是虚假的。
遭遇刑讯逼供受害人签字故意写错名字
2003年在马朝晖被杀害之后,李慧、李文浩曾经两次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最终都因证据不足而告终。直到2006年2月14日,警方在同一天对李慧、李文浩和董昀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这是案发近3年来,董昀第一次成为马朝晖被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董昀称所有有罪证供都是2006年的2月14号被关到临汾绿苑度假村宾馆做出的,当时他被关到3月16号。
董昀:一间房子里面,就是一个铁椅子,派两个武警、两个公安看着我,不许我说话,不许我睡觉,只要我一瞌睡,他们就开始对我提审。
根据法院的裁判文书显示,警方把董昀关押在绿苑度假村的同时,被关在其他房间的还有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李慧、李文浩。期间李文浩主动向侦查员“坦白”了他和李慧杀害马朝晖的这个过程。李文浩和李慧的招供,使得在身体上正处于忍耐极限的董昀改变了应对的策略。
董昀:大约是3月9号,他们拿着李慧和李文浩的亲笔供词,说你看一下,李慧和李文浩连杀人都承认了,你一个伪造现场的,你有什么不敢承认的。我刚开始一直不承认,他们就轮番打我,我实在坚持不住了,就给他们说,我说你别打我了,你们想知道什么,我说,我认了,因为我知道如果我再不认,我身体已经接受不了了。
董昀说,为了留下线索将来把真相说清楚,他在笔录上签名时,故意把自己的名字写错成“董盷”。凡是带有目字边“盷”字的有罪证供,全是刑讯逼供得来的。
而在这起案件的四次庭审中,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慧、李文浩和董昀一样,一直也宣称自己遭到了刑讯逼供,并且由此当庭翻供。针对这种情况,翼城县公安局于2013年向法庭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否定了三名被告人的说法,法庭最终采信了健在的侦查人员自证清白的书面材料。
当年由于缺乏证据,董昀对于刑讯逼供的控告并没有被法庭所认定。最终,董昀在看守所被关押了8年多之后,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是我国现行《刑法》对包庇罪所能判处的最高刑期。
出狱后,董昀不仅对自己所犯的包庇罪不服并进行申诉,而且,作为一名从事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技术员,他对李慧、李文浩所犯的故意杀人罪也心存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