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各类网络产品与服务提供者应当以《办法》为基准,将相关要求细化为可执行的审核标准。这需要平台加强技术资源投入,优化针对不良行为诱导、价值观导向偏差等复杂内容的识别算法模型。在产品层面完成功能改造,确保显著提示功能在规定场景中有效展现。同时,平台应积极响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关于未成年人模式的建设要求,着力建设并持续运营一个内容丰富、品质优良、适合各年龄段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专属内容生态,实现从被动拦截到主动供给的升级。
其次,监管部门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形成执法震慑力,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还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细化裁量标准,统一执法尺度,特别是在认定显著提示的有效性、判定审核重点环节管控是否到位等实操层面提供明确指引。
再次,家庭、学校和社会在帮助未成年人抵御不良信息侵害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应当将《办法》所传递的治理理念与信息分类标准有机融入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帮助他们理解信息分类背后的价值导向与社会规范,从而逐步培育其理性的批判思维与主动的信息免疫力。此外,鼓励家长、教师及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形成政府监管、企业履责、社会监督、青少年自律的多方治理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