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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事实婚姻?认定边界在哪?专家解读→(2)

主审牟某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鹏介绍,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牟某与陈某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认定了同居关系中的施暴者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才能认定同居关系中施暴者的精神侵害是虐待行为,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院教授虞浔分析,我国刑法中对“虐待罪”的界定已包含精神层面的侵害,例如讽刺、谩骂、侮辱人格、限制自由等。然而,由于精神虐待伤害隐蔽、取证困难,也常被忽视,被认为是“吵架”或“性格不合”。而事实证明,精神虐待的危害极大,可能引发受害者抑郁,甚至导致自杀。法院认定,这种持续精神摧残构成虐待,且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以“虐待罪”定罪。这样的判决传递出明确信息:即便没有肢体暴力,持续的精神侵害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能起到法律震慑作用。

婚前同居等于“事实婚姻”吗?

财产是否按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同居关系被认定为家庭成员”,是否可以认定同居双方是“事实婚姻”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按共同财产分割?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研究员吕艳滨指出,不要做过度解读。“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属于刑法意义上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注意限定的范围是“刑法意义上的”,这是它限定的法律边界,所以不能扩大解读,也不能误读。不能说这样认定颠覆了传统家庭观念,也不能说要改变财产分割和继承的规则。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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